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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联盟区域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0-06-06     文字大小:[][][]    打印页面

桂医保发〔2020〕3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及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直医疗机构,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有效保障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的供应及使用,降低检测需求人群费用负担,我区已加入广东省牵头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区域采购联盟,共同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目前,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联盟区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已确定。现就做好中选结果在我区的落地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购主体、品种、价格

  采购主体为我区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可自愿参加。

  采购品种为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抗体检测、IgM/IgG抗体检测试剂。中选企业及品种详见附件。

  采购价格可登录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http://www.gxgpo.com)查询。

  二、采购及配送方式

  采购主体可根据新冠病毒检测业务开展情况,在服务平台上自主分批次开展采购。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的配送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规定。

  三、合同签订及交易结算

  采购主体、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的样式及规定,通过服务平台线上签订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由医疗机构发起,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须在7天内在服务平台完成响应。

  采购主体为公立医疗机构的,应按照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货款交易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服务平台线上支付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货款,回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

  采购主体为疾控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可参照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货款交易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服务平台线上支付货款,也可线下向配送企业、生产企业直接支付货款,但回款时间均不得超过30天。

  四、工作要求及有关规定

  (一)工作要求

  请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辖区内各采购主体积极参加联盟区域集中采购,督促落实中选试剂的采购、使用和货款结算工作。

  (二)有关规定

  采购主体是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逾期结算货款的,将停止其在服务平台的采购资格并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予惩戒。

  中选企业是试剂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的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公立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该企业产品。

  配送企业应在医疗机构的采购订单生成后的24小时内完成订单响应,不得高于中选价格供货,不得另行收取配送费用。采购周期内发生3次不及时保障试剂配送的行为被采购主体投诉且经查实的,取消其试剂配送企业资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反映。

  试剂采购中的具体事务请联系服务平台(电话:0771-5897095、5897096)。

 

     附件: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联盟区域集中采购中选企业及品种表.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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