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专题 > 正文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实施方案

来源:自治区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0-03-19     文字大小:[][][]    打印页面

  根据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关于印发〈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以下简称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监护缺失儿童,是指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一、严密排查,及时发现报告

  (一)全区各市、县(市、区)要指导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统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村(居)委会干部和工作人员、党员、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工作力量,结合疫情防控排查对各村、社区儿童监护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要重点加强家庭寄养儿童、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核查,掌握其身体健康状况和家庭必要生活物资储备、监护情况并及时登记。发现有儿童监护缺失的,要第一时间向其居住地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全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确诊收治或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首先询问其家庭未成年子女监护情况,对有儿童监护缺失情形的,要第一时间向其所在村(居)委会、工作单位或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村(居)委会对本辖区确诊收治或需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要主动了解、逐一核实其家庭的儿童监护情况。

  (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疫情影响暂时不能履行监护照料职责的,要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居)委会或本人工作单位报告,并随时跟踪了解儿童监护落实情况和儿童生活情况。

  (四)全区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站)要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群、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24小时开通的“抗击疫情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热线”,为有需要的儿童提供临时照料咨询、转介服务、个案跟踪和资源链接。要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和“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的发现、报告和转介作用。要在村屯、社区主干道和小区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布各救助热线号码,扩大社会知晓度。鼓励居民发现儿童脱离监护的情况并及时拨打热线进行报告。

  (五)提供上门服务的村(居)委会干部和工作人员、医务工作者、学校教师、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相关公益慈善组织员工等各类人员,发现有儿童无人监护照料的,要第一时间向儿童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分类施策,落实监护照料

  (一)全区各地要将监护缺失儿童作为关爱帮扶的重点对象,及时了解需求,制定帮扶措施,实施包干到人,确保关爱到位。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监护照料职责的,村(居)委会要督促其委托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照料。对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要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村(居)委会临时照料,还可以发动基层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参与监护照料,采取“临时妈妈”等措施为监护缺失儿童提供“一对一”的生活照料、学习辅导等关爱服务。对确有困难,监护责任未落实的,由儿童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好临时监护、兜底监护责任,做好儿童临时照料、转介服务、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工作,坚决防止因疫情导致儿童无人监护、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监护缺失儿童有重点疫区或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或身体状况不明的,儿童所在地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将儿童安置到当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对定性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立即安置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救治。对经检测未感染的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安排好委托监护照料人,落实好其监护照料责任。

  (三)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各地要及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排查登记工作,落实好每名儿童的监护责任人。同时,要做好儿童监护人(委托监护人)监护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工作,指导监护人做好儿童的照料监护和疫情防控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委托监护照料儿童监护工作的跟踪指导,指定儿童督导员、村(居)委会干部和工作人员、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会工作者等对儿童监护照料情况进行家访或电话随访,每周不少于2次。

  (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治愈出院或结束隔离后,要在有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或相关健康医学证明的前提下,及时将儿童接回照料。

  三、精准服务,加强救助帮扶

  (一)强化兜底保障。全区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和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市县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父母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情形的,要及时将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情形的,要及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民政部门负责临时监护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妥善安置照料。疫情防控期间要优化简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儿审核审批程序,探索通过不接触方式提供相关证明,其他手续可待疫期结束后补办,做到当月审批、当月发放。

  (二)强化临时救助保障。全区各地要认真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新冠防〔2020〕14号)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作用,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儿童及其家庭,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可以适当提高其低保金一个档次。

  (三)全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有关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开通儿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确诊或疑似感染儿童第一时间送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其他疾病的监护缺失儿童,村(居)委会、受委托监护人要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协同做好就医就诊。

  (四)全区各地对监护缺失儿童在提供生活照料的同时,要在精神上给予重点关怀。组织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监护缺失儿童提供“一对一”的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关爱服务,帮助他们正视疫情、不怕困难、勇克难关。各级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对监护缺失儿童居家学习的指导与服务,确保“停课不停学”。

  (五)全区各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监护缺失儿童的线索响应、临时照料、服务转介、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服务。各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加强与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联动,延伸服务触角,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好救助保护工作。

  四、完善措施,强化工作保障

  (一)全区各地要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彩票公益金等各类资金,多方筹措其他社会资金,切实加强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二)全区各地要把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制度措施,加强组织保障,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各级民政、教育、妇儿工委、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要发挥儿童关爱服务主力军作用,全区各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畅通信息渠道,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儿童人身安全。

  (三)全区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进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服务等机构,为监护缺失儿童提供各类专业服务,提高精准关爱水平。要继续支持指导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融入社区网格化防控体系,协助做好防控宣传、心理疏导、疫情监测、保障支持及其他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织牢织密疫情防控和社区服务网络。

  (四)全区各地要加强监督指导,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对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不实不细、措施不力的,及时约谈提醒;对敷衍应付、作风飘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问责;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极端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手机版
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