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新闻中心>疾控要闻>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采购及配送的第二类疫苗情况声明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3日 来源:自治区疾控中心 阅读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采购第二类疫苗,向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含疫苗经营)的疫苗经营企业,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含疫苗生产)的疫苗生产企业进行采购。自2012年起,实行了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集中公开招标采购,政府集中公开招标过程中,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投标人除上述两证外,还必须持有的资质包括: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证书、生产企业经营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无上述任何一种资质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其产品(疫苗)无法中标进入采购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中标采购目录中向中标企业采购疫苗,没有向无上述资质的任何企业或个人采购任何疫苗。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的每一支疫苗都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批签发合格证,每一支出入库疫苗都进行数量、批号及温度登记,疫苗在单位冷库按规定温度条件贮存,在贮存过程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温度监测,疫苗配送至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运输过程中,在规定温度下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也实行了全程温度的实时监测。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每一支疫苗的来源渠道都合法规范、有明确的流向并可溯源,疫苗存储、配送都保证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都有监测数据记录保存。
      因此,凡从我中心采购的疫苗,其来源渠道是规范的,疫苗冷链运输是有保证、是安全可靠的。
     广西的第二类疫苗完全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全面放开,所有具有资质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销售第二类疫苗,各地购买的二类疫苗由采购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扫一扫 手机端浏览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手机版
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