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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7日 来源:卫生部网站 阅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期,我国部分省份先后报告多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病例,使我国内地发生人际传播和社区水平传播的风险不断加大。为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理等防控工作,及时、有效采取预防干预措施,减缓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传播速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扩大全国流感监测网络相关工作

目前,我国流感监测网络已扩大,共包括209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354家哨点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完成新增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信息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的分配。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新增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于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信息系统测试,确保6月1日起正式启用。

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指导每个网络实验室选择和设立哨点医院的监测诊室,并做好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培训。各网络实验室要协调好与其对应哨点医院的工作关系,确保哨点医院数据报告质量和标本质量;按照《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的要求,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实验室检测和诊断工作。

自2009年6月1日起,既往开展季节性流感半年监测的省份应开始全年监测,其余南方省份继续开展全年监测。

同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到2009年底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覆盖到全部地市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做好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暴发疫情处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调查和暴发疫情处理技术指南(试行)》(附件1)的要求,做好本地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

对于其他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仍参照2006年我部印发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为提高当前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敏感度,各地尤其是已报告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预警指标的敏感性,并将调整后的预警指标报我部备案。

三、科学应用预防干预措施

在出现甲型H1N1流感病毒持续的人与人之间传播和社区水平的暴发流行阶段,各地要按照《甲型H1N1流感预防干预措施应用技术指南(试行)》(附件2)的要求,结合对本辖区疫情的综合研判,科学应用相关干预措施。

四、加强对各地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技术支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地流感监测和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向各网络实验室提供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的阳性参考品和部分检测试剂盒,并做好对各地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师资培训。各地亦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流感中心提供的序列自行合成引物和探针或购买相关试剂盒。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对本省(区、市)各网络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各地在防控工作中如遇技术问题,可与以下部门联系咨询。

(一)甲型H1N1流感标本检测和现场应急技术支持

联系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控应急办

电话:010-63132071,13699123721;传真:010-63131229

电子邮箱:cdchb@chinacdc.cn

(二)流感监测网络管理技术支持

联系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所 徐翠玲

电话:010-63532193,电子邮箱:xinlinxu@126.com

(三)网络实验室检测技术支持

联系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所 王大燕

电话:010-63580764,电子邮箱:flu@cnic.org.cn

(四)流感监测信息系统技术支持

联系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所 杨磊

电话:010-63532193,电子邮箱:yanglei@cnic.org.cn

(五)重大专项“传染病监测技术平台”项目网络实验室技术支持

联系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控应急办 张伟东

电话:010-63047377,电子邮箱:cnmoh07@yahoo.com.cn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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