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方案 (2021年版)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2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阅读次数:

  第一部分  一般原则

  一、接种年龄

  (一)起始免疫年龄。

  免疫程序表所列各疫苗剂次的接种时间,是指可以接种该剂次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年龄。

  (二)各剂次疫苗推荐完成年龄。

  儿童达到相应剂次疫苗的起始接种年龄时,应尽早接种,建议在下述推荐的年龄之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应剂次的接种:

  1.乙肝疫苗第1剂: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

  2.卡介苗:<3月龄完成。

  3.乙肝疫苗第3剂、脊灰疫苗第3剂、百白破疫苗第3剂、麻腮风疫苗第1剂、乙脑减毒活疫苗第1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2剂:<12月龄完成。

  4.A群流脑多糖疫苗第2剂:<18月龄完成。

  5.麻腮风疫苗第2剂、甲肝减毒活疫苗或甲肝灭活疫苗第1剂、百白破疫苗第4剂:<24月龄完成。

  6.乙脑减毒活疫苗第2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3剂、甲肝灭活疫苗第2剂:<3周岁完成。

  7.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第1剂:<4周岁完成。

  8.脊灰疫苗第4剂:<5周岁完成。

  9.白破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第2剂、乙脑灭活疫苗第4剂:<7周岁完成。

  如果儿童未按照上述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应根据补种通用原则和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要求尽早进行补种。

  二、接种部位

  疫苗接种途径通常为口服、肌内注射、皮下注射和皮内注射,具体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注射部位通常为上臂外侧三角肌处和大腿前外侧中部。当多种疫苗同时注射接种(包括肌内、皮下和皮内注射)时,可在左右上臂、左右大腿分别接种,卡介苗选择上臂。

  三、补种通用原则

  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18周岁人群,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一)应尽早进行补种,尽快完成全程接种,优先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

  (二)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三)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情况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品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疫苗使用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四)具体补种建议详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的补种原则部分。

  四、同时接种原则

  (一)不同疫苗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

  (二)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

  (三)不同疫苗接种间隔:两种及以上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28天进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灭活疫苗和口服类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种类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减毒和灭活)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做限制,但应在不同部位接种,如果在同一部位接种应间隔≥28天。

  五、流行季节疫苗接种

  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都可以按照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方案的要求,全年(包括流行季节)开展常规接种,或根据需要开展补充免疫和应急接种。

  六、免疫规划疫苗替代原则

  含有与免疫规划疫苗相同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可用于替代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有可供选择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时,应充分做好告知,让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在“知情、同意、自愿、自费”的原则下自行选择是否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

 

  第二部分  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

  一、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按“0-1-6个月”程序共接种3剂次,其中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2剂在1月龄时接种,第3剂在6月龄时接种。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①重组(酵母)HepB每剂次 10μg,不论产妇HBsAg阳性或阴性,新生儿均接种10μg的HepB。②重组(CHO细胞)HepB每剂次10μg或20μg,HBsAg阴性产妇的新生儿接种10μg的HepB,HBsAg阳性产妇的新生儿全程3剂次均接种20μg的HepB。

  (二)其他事项。

  1.在医院分娩的新生儿由出生的医疗机构接种第1剂HepB,由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完成后续剂次接种。未在医疗机构出生儿童或在医院分娩但未接种第1剂HepB儿童由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全程接种HepB。

  2.HBsAg阳性或不详母亲所生新生儿应在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第1剂HepB,然后按照HepB免疫程序完成全程接种。

  3.HBsAg阳性或不详母亲所生新生儿体重<2000g者也应尽早接种第1剂HepB,并在婴儿满1月龄、2月龄、7月龄时按程序再完成3剂次HepB接种。此类儿童所接种的4剂HepB均免费提供,并将接种记录登记在儿童预防接种证上(第1~3剂按顺序记录在接种证预留HepB相应登记栏内,第4剂记录在接种证空白处)。如此类儿童未能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接种第1剂HepB,按照接种程序接种3剂HepB即可。

  4.HBsAg阴性的母亲所生新生儿未能在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剂HepB的,最迟应在出院前完成。

  5.危重症新生儿,如极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1500g者)、严重出生缺陷、重度窒息、呼吸窘迫综合征等,应在生命体征平稳后尽早接种第1剂HepB。

  6.HBsAg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可按医嘱肌内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同时在不同(肢体)部位接种第1剂HepB。HepB、HBIG和卡介苗(BCG)可在不同部位同时接种。

  7.母亲为HBsAg阳性所生儿童完成HepB全程免疫1~2个月后进行HBsAg和抗-HBs检测。若发现HBsAg阴性、抗-HBs阴性或者<10mIU/ml,可再按程序免费接种3剂HepB。

  (三)补种原则。

  1.若出生24小时内未及时接种,应尽早接种。

  2.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程序者,需尽早补种,补齐未接种剂次即可。

  3.第2剂与第1剂应间隔≥28天,第3剂与第2剂应间隔≥60天,第3剂与第1剂间隔≥4个月。

  二、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卡介苗,BCG)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出生时接种1剂。

  2.接种途径:皮内注射。

  3.接种剂量:0.1ml。

  (二)其他事项。

  1.严禁皮下或肌肉注射。

  2.早产儿胎龄>31孕周且医学评估稳定后,可以接种BCG。胎龄≤31孕周的早产儿,医学评估稳定后可在出院前接种。

  3.与免疫球蛋白接种间隔不做特别限制。

  (三)补种原则。

  1.未接种BCG的<3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

  2.3月龄-3周岁儿童对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或卡介菌蛋白衍生物(BCG-PPD)试验阴性者,应予补种。

  3.≥4周岁儿童不予补种。

  4.已接种BCG的儿童,即使卡痕未形成也不再予以补种。

  三、脊髓灰质炎(脊灰)灭活疫苗(IPV)、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4剂次,其中2月龄、3月龄各接种1剂次IPV,4月龄、4周岁各接种1剂次bOPV。

  2.接种途径:

  IPV:肌内注射。

  bOPV:口服。

  3.接种剂量:

  IPV:0.5ml。

  bOPV:糖丸剂型每次1粒;液体剂型每次2滴,约0.1ml。

  (二)其他事项。

  1.如果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过IPV或IPV成分的联合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脊灰疫苗接种。如儿童已按免疫程序完成4剂次含IPV成分疫苗接种,则4岁无需再接种bOPV。

  2.以下人群建议按照说明书全程免费使用IPV:原发性免疫缺陷、胸腺疾病、有症状的HIV感染或CD4 T细胞计数低、正在接受化疗的恶性肿瘤、近期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正在使用具有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例如大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烷化剂、抗代谢药物、TNF-α抑制剂、IL-1阻滞剂或其他免疫细胞靶向单克隆抗体治疗)、目前或近期曾接受免疫细胞靶向放射治疗、肛周脓肿、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已确诊HIV感染或HIV感染状况不详的)。

  (三)补种原则。

  1.对于脊灰疫苗迟种、漏种儿童,补种相应剂次即可,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4周岁儿童未达到3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4周岁儿童未达到4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补种时遵循先IPV后bOPV的原则。补种时两剂次脊灰疫苗之间应间隔≥28天。对于补种后满4剂次脊灰疫苗接种的儿童,可视为完成脊灰疫苗全程免疫。

  2.既往已有三价脊灰病毒活疫苗(tOPV)免疫史(无论剂次数)而无IPV免疫史的迟种、漏种儿童,用现行免疫规划用bOPV补种即可,不再补种IPV。既往无tOPV免疫史的儿童,2019年10月1日之前出生的补齐1剂IPV,2019年10月1日之后出生的补齐2剂IPV。

  四、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TaP)、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5剂次,其中3月龄、4月龄、5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DTaP,6周岁接种1剂DT。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 0.5ml。

  (二)其他事项。

  1.如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含百白破疫苗成分的其他联合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DTaP接种。

  2.根据接种时的年龄选择疫苗种类,3月龄-5周岁使用DTaP,6-11周岁使用儿童型DT。

  (三)补种原则。

  1.3月龄~5周岁未完成DTaP规定剂次的儿童,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前3剂每剂应间隔≥28天,第4剂与第3剂应间隔≥6个月。

  2.大于或等于6周岁儿童补种参考以下原则:

  (1)≥6周岁接种DTaP和DT累计<3剂的儿童,用DT补齐3剂;第2剂与第1剂应间隔1~2月,第3剂与第2剂应间隔6-12个月。

  (2)DTaP和DT累计≥3剂的,若已接种至少1剂DT,则无需补种;若仅接种了3剂DTaP,则接种l剂DT,DT与第3剂DTaP间隔≥6个月;若接种了4剂DTaP,但满7周岁时未接种DT,则补种l剂DT,DT与第4剂DTaP间隔≥12个月。

  五、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2剂次,8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1.如需接种多种疫苗但无法同时完成接种时,应优先接种MMR疫苗。

  2.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3个月再接种MMR,接种MMR后2周内避免使用免疫球蛋白。

  3.当针对麻疹疫情开展应急接种时,可根据疫情流行病学特征考虑对疫情波及范围内的6-7月龄儿童接种1剂含麻疹成分疫苗,但不计入常规免疫剂次。

  (三)补种原则。

  1.自2020年6月1日起,2019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儿童未按程序完成2剂MMR接种的,使用MMR补齐。

  2.2007年扩免后至2019年9月30日出生的儿童,应至少接种2剂含麻疹成分疫苗、1剂含风疹成分疫苗和1剂含腮腺炎成分疫苗,对不足上述剂次者,使用MMR补齐。

  3.2007年扩免前出生的<18周岁人群,如未完成2剂含麻疹成分的疫苗接种,使用MMR补齐。

  4.如果需补种两剂MMR,接种间隔≥28天。

  六、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2剂次。8月龄、2周岁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1.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3个月接种JE-L,接种JE-L后2周内避免使用免疫球蛋白。

  2.青海、新疆和西藏地区无免疫史的儿童迁居我区或在乙脑流行季节到我区旅行时,建议接种1剂JE-L。

  (三)补种原则。

  乙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乙脑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JE-L进行补种,应补齐2剂,接种间隔≥12个月。

  七、乙型脑炎灭活疫苗(乙脑灭活疫苗,JE-I)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4剂次。6月接种2剂次,间隔7-10天;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1个月接种JE-I。

  (三)补种原则。

  乙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乙脑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JE-I进行补种,应补齐4剂,第1剂与第2剂接种应间隔7-10天,第2剂与第3剂接种应间隔1~12个月,第3剂与第4剂接种间隔≥3年。

  JE-L与JE-I的序贯接种:

  A.1+2序贯接种(1剂JE-L+2剂JE-I):如适龄儿童在8月龄接种第1剂JE-L,在24月龄≤儿童≤36月龄时,接种2剂次JE-I,2剂次JE-I应间隔≥7天,可视为完成乙脑疫苗全程接种。

  B.2+1序贯接种(2剂JE-I+1剂JE-L):如适龄儿童在8月龄接种第1、2剂JE-I,在24月龄≤儿童≤36月龄时,接种1剂次JE-L,可视为完成乙脑疫苗全程接种。

  八、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MPSV-A)、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MPSV-AC)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MPSV-A接种2剂次,6月龄、9月龄各接种1剂。MPSV-AC接种2剂次,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1.MPSV-A两剂次间隔≥3个月。

  2.第1剂MPSV-AC与第2剂MPSV-A,间隔≥12个月。

  3.两剂次MPSV-AC间隔≥3年,3年内避免重复接种。

  4.当针对流脑疫情开展应急接种时,应根据引起疫情的菌群和流行病学特征,选择相应种类流脑疫苗。

  5.对于≤24月龄儿童,如已按流脑结合疫苗说明书接种了规定的剂次,可视为完成MPSV-A接种剂次。如果使用含A群流脑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替代MPSV-A建议按以下免疫程序接种:如接种起始月龄为2-5月龄婴幼儿,接种3剂,每2剂次接种应间隔≥28天;如接种起始月龄为6-18月龄幼儿,需接种2剂次,按照MPSV-A程序执行。

  6.如儿童3周岁和6周岁时已接种含A群和C群流脑疫苗成分的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MPSV-AC接种。使用非免疫规划疫苗进行流脑加强免疫适用的接种年龄按照疫苗说明书执行。

  (三)补种原则。

  流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的适龄儿童,如未接种流脑疫苗或未完成规定剂次的,根据补种时的年龄选择流脑疫苗的种类:

  1.<24月龄儿童补齐MPSV-A剂次。

  2.≥24月龄儿童不再补种或接种MPSV-A,仍需完成两剂次MPSV-AC。

  (1)如果≥24月龄儿童已有1剂MPSV-A免疫史的,间隔≥3个月尽早接种MPSV-AC,然后应间隔≥36个月再补种1剂含AC群流脑成分的疫苗,可视为完成MPSV-AC免疫程序。

  (2)如果≥24月龄儿童无MPV-A免疫史的,需补种2剂含AC群流脑成分的疫苗,两剂次应间隔≥36个月,可视为完成MPV-AC免疫程序。

  3.补种剂次间隔参照本疫苗其他事项要求执行。

  九、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18月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或1.0ml,按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二)其他事项。

  1.如果接种2剂次及以上含HepA-I成分的疫苗,可视为完成甲肝疫苗免疫程序。

  2.注射免疫球蛋白后应间隔≥3个月接种HepA-L,接种HepA-L后2周内避免使用免疫球蛋白。

  (三)补种原则。

  甲肝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甲肝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HepA-L进行补种,补种1剂HepA-L。

  十、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HepA-I)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2剂次,18月龄和24月龄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如果按疫苗说明书接种2剂次及以上含HepA-I成分的联合疫苗,可视为完成HepA-I免疫程序。

  (三)补种原则。

  1.甲肝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甲肝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HepA-I进行补种,应补齐2剂,接种应间隔≥6个月。

  2.如已接种过1剂次HepA-I,但无条件接种第2剂HepA-I时,可接种1剂HepA-L完成补种,间隔≥6个月。

 

  第三部分  常见特殊健康状态儿童接种

  一、早产儿与低出生体重儿

  早产儿(胎龄<37周)和/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2500g)如医学评估稳定并且处于持续恢复状态(无需持续治疗的严重感染、代谢性疾病、急性肾脏疾病、肝脏疾病、心血管疾病、神经和呼吸道疾病),按照出生后实际月龄接种疫苗。卡介苗接种详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

  二、过敏

  所谓“过敏性体质”不是疫苗接种禁忌。对已知疫苗成分严重过敏或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及其他全身性严重过敏反应的,禁忌继续接种同种疫苗。

  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

  对于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HIV感染状况分3种:

  (1)HIV感染儿童;

  (2)HIV感染状况不详儿童;

  (3)HIV未感染儿童。

  由医疗机构出具儿童是否为HIV感染、是否出现症状、或是否有免疫抑制的诊断。HIV感染母亲所生<18月龄婴儿在接种前不必进行HIV抗体筛查,按HIV感染状况不详儿童进行接种。对不同HIV感染状况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建议:

  (一)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在出生后暂缓接种卡介苗,当确认儿童未感染HIV后再予以补种;当确认儿童HIV感染,不予接种卡介苗。

  (二)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如经医疗机构诊断出现艾滋病相关症状或免疫抑制症状,不予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如无艾滋病相关症状,可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

  (三)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和白破疫苗等。

  (四)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除非已明确未感染HIV,否则不予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脑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

  (五)非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疫苗前无需常规开展HIV筛查。如果有其它暴露风险,确诊为HIV感染的,后续疫苗接种按照附表中HIV感染儿童的接种建议。

  四、其他免疫功能异常

  除HIV感染者外的其他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不予接种减毒活疫苗(补体缺陷患者除外)。

  五、其他特殊健康状况

  下述常见疾病不作为疫苗接种禁忌:生理性和母乳性黄疸,单纯性热性惊厥史,癫痫控制处于稳定期,病情稳定的脑疾病、肝脏疾病、常见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苯丙酮尿症、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性感染(梅毒、巨细胞病毒和风疹病毒)。

  对于其他特殊健康状况儿童,如无明确证据表明接种疫苗存在安全风险,原则上可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

 

附表: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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