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春路项目公共部位安装项目采购公告(2022-GC-006号)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一)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项目编号:2022-GC-006号。
(三)项目名称:汇春路项目公共部位安装项目。
(四)项目概况:本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8-1号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春路危旧改项目,计划对项目原有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改造,主要有烟道防水、水电分表、公共厕所改造、增设电梯厅窗台护栏等,工程项目审定预算价格为191805.02元。
(五)采购内容:严格按照经双方确认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执行安装施工。
(六)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区有关建筑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达到招标人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七)施工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全部施工工作内容,逾期不能交付将扣减一定比例的合同款。
(八)采购预算:人民币191805.02元,超出预算的投标无效。
(九)采购结果认定:在满足技术标准或要求的前提下最低价中标。
(十)资金来源:汇春路危旧改项目建设经费。
二、资格要求及条件
(一)投标人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须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依法免税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目录中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安全许可证。供应商需要在广西南宁市设置有常驻机构。
(三)拟委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需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实际现场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要求的一致)。
(四)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2.因为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3.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4.企业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5.2019年1月1日起至今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主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主体等严重失信记录名单的。
(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投标,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同时禁止分包。
(七)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三、提交材料内容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包括 资质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以授权委托代理的,请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项目负责人职称证明,拟投入人员健康码、行程码等清单。
(六)工期计划和保障措施。
(七)报价函(自拟)。
(八)工程预算单(按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九)施工合同范本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
提交材料按照上述顺序排列(一式三份,一正二副)须装订成册密封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口盖骑缝章(未按“三、提交材料内容”提供相应材料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四、服务要求
(一)投标供应商应自行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如水源、电力、地下设施及周围设施、垃圾倾倒等问题)进行勘察,并做好应急处置预案。
(二)采取有效措施,聘用专业人员(高考作业、电力改造等),做好必要防护,杜绝工伤、死亡及一切火灾事故的发生(产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赔偿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三)如参与,视为供应商对项目建设概况有了基本认识,对周围施工环境有所了解,对所涉及主管部门及管理要求有所预见,因此承接该工程项目原则上不接受供应商签证(采购人另行要求的除外)。
(四)施工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工程的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
(五)施工阶段不得因违规施工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施工单位承担并做好相关主管部门的报备和沟通协调工作,产生的任何责任和处罚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阶段做好必要的防护保护,避免导致采购人其他设施、设备、场地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损坏。如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并按照噪声控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施工工作,避免影响项目内相关业主的正常生活。
(六)项目质保期自施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期内及时响应和处理采购人单位的故障报修。
(七)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支付30%的合同款;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并经第三方完成结算审定,成交供应商按结算审定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转账至至采购人指定账户,采购人10日内凭发票、请款函、验收书、工程质量保证金转账凭证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100%。
(八)项目质保期自施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期内及时响应和处理采购人单位的故障保修。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中标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中标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采购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九)因疫情防控原因,供应商应确保施工团队人员未途经中高风险地区。拟安排参与施工人员原则上不得为南宁市以外人员(进场前如行程码有南宁市外旅居史的不得进入项目参与施工,能提供近半个月3次核酸阴性证明的除外)。
五、踏勘时间、地点
2022年8月4日上午9时(逾期自误);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8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口,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771-2518173。
六、递交材料截止时间、地点
1.截止日期:2022年8月8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2.截止地点: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8号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政楼二楼202室。
七、开标时间、地点
1.开标时间:2022年8月8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8号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政楼二楼202室。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老师、黄老师
联系电话:0771-2521500、2521509。
九、附件
1.工程量清单
2.施工图
3.中小企业声明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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