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脊髓灰质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2日
来源:广西疾控免规所 阅读次数:
分享到:
为巩固我区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防控成果,进一步提高我区脊灰监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国疾控中心关于开展加强脊髓灰质炎监测项目工作的通知》(中疾控疫发〔2013〕4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及时发现输入性脊灰野病毒、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及其循环,采取措施控制病毒进一步传播。
(二)提升急性弛缓性麻痹(Acute flaccid paralysis, 简称AFP)监测系统运转质量,尤其是AFP病例流行病学调查、AFP病例专家诊断小组临床诊断能力,推行省级脊灰实验室进行脊灰病毒新的检测流程。
(三)评价免疫工作质量,发现薄弱环节。
(四)监测脊灰病毒变异情况,为调整疫苗免疫策略提供依据。
二、监测病例定义与分类
(一)监测病例定义。
1. AFP病例。
所有15岁以下出现AFP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怀疑为脊灰的病例均作为AFP病例。
AFP病例的诊断要点: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常见的AFP病例包括以下疾病:
(1)脊髓灰质炎;
(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
(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神经根炎;
(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7)单神经炎;
(8)神经丛炎;
(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
(10)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11)急性多发性肌炎;
(12)肉毒中毒;
(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4)短暂性肢体麻痹;
(15)病毒性脑炎(合并软瘫)。
2.高危AFP病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AFP病例。
(1)年龄小于5岁、接种脊灰疫苗次数少于3次或服苗史不详、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
(2)任何年龄临床怀疑脊灰,尤其是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
(3)来自脊灰流行国家或地区,或曾在发病前35天内去过脊灰流行国家或地区。
3.聚集性高危AFP病例或聚集性脊灰临床符合病例: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发现2例或2例以上的高危AFP病例或临床符合病例,麻痹时间间隔2个月以内。
4.聚集性AFP病例: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一个月内发生2例及2例以上AFP病例。
(二)病例分类标准。
AFP病例分类参照WHO推荐的分类标准。省级专家诊断小组根据脊灰实验室检测结果,结合流行病学、临床等资料对AFP病例进行诊断分类(附图,AFP病例分类流程图)。
1.脊灰野病毒确诊病例:凡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AFP病例。
2.VDPV病例:从粪便等标本中分离出VDPV,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AFP病例。
3.脊灰排除病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凡是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VDPV的AFP病例;
(2)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VDPV,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患者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4.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VDPV,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患者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三)其他相关定义。
1.脊灰野病毒。脊灰病毒分离株与Sabin疫苗株病毒相比,病毒衣壳蛋白1区(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超过15%,或者是既往国内外流行过或与既往国内外流行过的脊灰病毒高度相似的野病毒。
2.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s)。
Ⅰ型和Ⅲ型脊灰病毒,与Sabin疫苗株比较,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10个(变异率>1%,但<15%);Ⅱ型脊灰病毒,与Sabin疫苗株比较,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6个(变异率>0.5%,但<15%)。
3.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
Ⅰ型和Ⅲ型脊灰病毒,与Sabin疫苗株比较,VP1区核苷酸序列有6~9个碱基发生变异(变异率介于0.5%~1%之间)。
4.cVDPVs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循环事件。
由相关的VDPV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引起2例或2例以上病例的事件。
三、监测内容
(一)AFP病例报告和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AFP病例,均需报告。
1.报告方式。各级各类具备传染病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对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形式报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时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发现AFP病例后,城市在12小时、农村在24小时内填写AFP病例报告卡并通过网络直报。
报告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长姓名、麻痹日期、诊断日期以及麻痹症状的简要描述等病例的一般情况以及标本采集情况等。县级疾控机构应建立AFP病例专报记录本(参照附表,表1),登记接到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报告内容、记录人等内容。
3.报告的审核和纳入专病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日审核辖区内AFP病例报告情况,发现辖区内AFP病例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报告信息审核并将AFP病例纳入AFP病例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简称专病管理)。
(二)主动监测。
1.AFP主动监测医院。所有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神经专科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综合性中医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等均为AFP主动监测医院,每旬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其它乡级医院也应每月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
2.主动监测工作的内容。
(1)AFP主动监测医院每旬开展本院的AFP病例的主动搜索;县级疾控机构应每旬对辖区内AFP主动监测医院开展主动搜索。
(2)开展主动监测时,监测人员应到监测医院的儿科、神经内科(或内科)、传染科的门诊和病房、病案室等,查阅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并与医务人员交谈,主动搜索AFP病例,并记录监测结果。如发现漏报的AFP病例,应按要求开展调查和补充报告,麻痹45天内的AFP病例,仍应采集粪便标本。AFP主动监测医院应于次旬2日前、以报表形式向辖区县级疾控机构报告“AFP监测医院旬报表”(附表,表2);AFP主动监测医院如经过核实未发现就诊AFP病例,应进行“零”病例报告。县、市级疾控机构分别于次旬3、6日前以网络数据库形式逐级上报“AFP监测医院旬报汇总表”(附表,表3)。
县级疾控机构对监测医院进行AFP病例主动监测时应填写“AFP病例主动监测记录表”(附表,表4),并于次月3日前将上月主动监测结果录入数据库,形成汇总数据,通过网络逐级上报。
(三)病例调查。
1.个案调查。县级疾控机构在发现辖区AFP病例报告后48小时内派专业人员对病例开展个案调查,在临床医生配合下,详细填写“AFP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表5),调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病管理系统录入个案调查信息。
调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了解发病过程和流行病学史:麻痹发生时间、是否有发热/腹泻、麻痹部位是否对称、是否疼痛、有无外伤或注射史、就诊过程、脊灰疫苗接种史等。
(2)进行神经学检查:重点检查肌力、肌张力、腱反射、肌萎缩和肢体活动情况。
(3)填写个案调查表: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避免缺项和漏项。如有调查表中未包括的症状或体征可用文字说明;调查时力求明确临床诊断。
2.高危AFP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
(1)高危AFP病例的调查。确定高危AFP病例后,省、地、县三级疾控机构要及时组织调查小组,其成员除要有熟悉AFP监测的流行病学专家外,至少要有一名熟悉AFP诊断的儿科或神经内科医生组成。调查小组要对病例进行医学检查,首先要对病例进行核实诊断,确定是否是AFP病例,明确临床诊断。要了解发病过程,治疗情况,脊灰疫苗免疫史等情况,调查了解周围儿童AFP病例的发生情况,分析发病原因和脊灰野病毒感染的可能性。要详细填写AFP病例个案调查表,并于调查结束后的一周以内将调查结果和全部资料报告至省级疾控机构。
(2)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在发现聚集的临床符合病例后,省级疾控机构要组织由熟悉AFP病例诊断的流行病学专家和神经内科或儿科医生参加的调查小组。神经科专家要对病例进行医学检查,核实诊断(确定是否是临床符合病例);还要了解发病过程、治疗情况、脊灰疫苗免疫史等情况;并且要对所调查的对象拍摄病例的影像资料,记录病例的残留麻痹情况和现场调查工作。调查小组要分析发病原因和脊灰野病毒感染的可能性。
3.VDPV病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等的调查。对于VDPVs病例、cVDPVs病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的调查见《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桂卫疾控〔2011〕69号)。
(四)AFP病例随访。
1.在麻痹发生60天后,要对所报告的AFP病例进行随访。随访由市级以上疾控机构完成,随访必须要见到病例本人,建议对该病例进行过调查的人员参与随访调查,核实患儿脊灰疫苗接种史,并对患儿进行认真查体,明确是否有残留麻痹。
2.随访时应仔细填写“AFP病例麻痹随访表”(附表,表6),随访表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病管理系统录入病例随访信息。随访结果如与个案表有信息出入,及时核实订正个案。
3.在病例首次进行个案调查时没有明确临床诊断的病例,力求在随访时能够得出明确诊断,以补充个案资料。必要时组织省级专家组专家进行访视。
(五)AFP病例的专家诊断。
自治区成立由具有AFP诊断经验的流行病学、病毒学、临床医学(神经内科、儿科、传染病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省级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诊断小组至少每3个月组织一次分类诊断活动,对痹后90天内的AFP病例做出分类。在进行分类时,一定要收集详细、完整的资料(如病历摘要、个案调查表、实验室结果、随访表、高危病例调查表等),并审查所有的AFP病例,提出分类依据,做出正确的病例分类。
此外,专家组要对以下病例进行重点分析:①临床上怀疑脊灰、合格粪便标本脊灰病毒分离阴性的病例;②无标本或无合格粪便标本的AFP病例;③AFP病例麻痹60天后随访有残留麻痹的患儿;④粪便标本脊灰病毒检测阳性的AFP患儿。
对于AFP病例麻痹60天后随访有残留麻痹的患儿或粪便标本脊灰病毒检测阳性的患儿(随访未见到患儿的),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应见到患儿本人,对患儿进行查体后,结合病历及临床检测结果,做出明确的临床诊断。
对一些AFP病例分类为临床符合病例或排除病例依据不足时,要对病例进行医学检查或访视,了解发病情况、核实诊断,同时对病例周围儿童的发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无类似病例发生。参加访视的人员中,至少要有熟悉AFP病例的流行病和神经内科或儿科专家各一名。要注意收集访视病例的影像资料。专家组对AFP病例进行审查分析时要做好记录,保存所有原始材料,特别要详细记录分类为临床符合病例和排除病例的依据,妥善保管各种资料。每次专家诊断小组活动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形式,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审查病例数量和分类结果。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病例分类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AFP专病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病例最终诊断分类信息,完成对该病例的最终审核定案工作。
(六)实验室监测。
1.AFP病例标本的采集。对所有AFP病例应采集双份粪便标本用于病毒分离。标本的采集要求是:在麻痹出现后14天内采集;两份标本采集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每份标本重量≥5克(约为成人的大拇指末节大小)。
2.接触者标本的采集。
(1)AFP病例接触者:以下情况应采集AFP病例的5名接触者(原则上5岁以下)粪便标本。
1)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的AFP病例;
2)根据临床或流行病学资料高度怀疑为脊灰的AFP病例;
3)死亡的AFP病例。
(2)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VDPV病例、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接触者。对于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VDPV病例(或VDPV循环病例)及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其接触者标本的采集要求见《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
3.原始标本运送。
(1)标本采集后要在7天内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标本应冷藏运送,在送达省脊灰实验室时带冰且包装完整。标本的运送要符合国家对标本运送的有关要求。
(2)采集的标本应有完整的登记资料,一并送达省脊灰实验室。标本标签登记要清楚,标本送检表项目要填写完整(附表)。
4.省级脊灰实验室检测。
(1)标本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后要及时进行标本登记、编号,并于-20℃保存备检。
(2)省级脊灰实验室检测及运送。
省级脊灰实验室实行《关于脊灰病毒分离和型内鉴定的新检测流程》(中疾控疫发〔2012〕460号)。在接到粪便标本后,采用新的检测流程进行病毒分离,完成病毒分离后,要求在7天内使用荧光定量PCR方法完成脊灰病毒型内鉴定。完成型内鉴定后,如果为混合型脊灰病毒应进行中和实验分成单血清型,于14天内参照关于AFP病例阳性分离物的运输流程,将全部L20B细胞阳性分离物(包括单血清型和已经将混合病毒中和后分离的单血清型脊灰病毒)运输至国家脊灰实验室进行核苷酸序列分析。标本的运送要符合国家对标本运送的有关要求。
5.结果报告与反馈。省级脊灰实验室和国家脊灰实验室在检测结束后2个工作日通过AFP专病管理系统录入相应的实验室检测结果。
(1)省级脊灰实验室应在收到标本后,在18天内报告粪便标本病毒分离结果,包括脊灰病毒阴性、L20B细胞阳性分离物和非脊灰肠道病毒(NPEV),反馈给同级流行病学监测人员和下级送检单位。
(2)省级脊灰实验室完成病毒分离后,在7天内报告L20B细胞阳性分离物的型内鉴定结果,包括脊灰病毒的血清型别,脊灰病毒疫苗株,可能的脊灰病毒非疫苗株,反馈给同级流行病学监测人员和下级送检单位。
(七)疫情处理。
对于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VDPV病例、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调查处置见《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和《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八)评价指标。
1.监测系统评价指标。
(1)监测的敏感性。
— 15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病例报告发病率≥1/10万。
(2)监测的及时性。
— AFP病例监测报告(包括“零”病例报告)及时率≥80%;
— AFP病例报告后24小时内及时审核率≥80%;
— AFP病例报告后24小时内纳入专病系统及时率≥80%;
— AFP病例报告后48小时内调查及时率≥80%;
— AFP病例14天内双份合格粪便标本采集率≥80%;
— AFP病例粪便标本7天内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及时率≥80%;
— 省级脊灰实验室18天内完成AFP病例粪便病毒分离及时率≥80%;
— 省级脊灰实验室7天内完成L20B细胞阳性分离物的型内鉴定及时率≥80%;
— L20B细胞阳性分离物在14天内送国家脊灰实验室的及时率≥80%;
— AFP病例麻痹25天内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及时率≥80%;
— AFP病例麻痹75天内随访信息录入及时率≥80%;
— AFP病例流行病学和实验室监测信息2个工作日内及时录入率≥80%。
(3)监测的完整性。
— AFP病例报告后审核率达到100%;
— AFP病例审核后纳入专病率达到100%;
— 省级对高危AFP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 旬报完整性:实际监测报告数/应监测报告数×100%;(应报告数=报告点数×报告频率)
— 主动监测报表完整性:实际监测报告数/应监测报告数×100%;(应监测报告数=报告点数×报告频率)
2.监测系统资料分析。
(1)AFP病例流行病学分布。
以市、县为单位绘制病例散点图;以市地为单位统计AFP发病率。分析病例的年龄构成和时间分布。
寻找15岁以下人口已达10万而没有AFP病例报告或AFP报告发病率<1/10万的地区,AFP病例报告与以往相比异常增多地区,分析原因。
(2)AFP病例免疫史。
计算AFP病例脊灰疫苗“零”剂次免疫、未全程免疫、全程免疫和不详所占比例,分析儿童未全程免疫原因,重点分析“零”剂次免疫儿童。
(3)AFP病例粪便标本采集及检测结果。
计算未采集、采集单份、双份标本病例所占比例,脊灰病毒阳性率、各型别分离数,非脊灰肠道病毒分离率等。
(4)分析AFP监测系统及时性、完整性。
计算相关的监测指标,评价监测系统运转质量,计算麻痹至报告、调查、采集标本、运送标本和实验室反馈结果等环节时间间隔,分析存在的问题。
3.工作质量评价。
(1)个案调查表、随访表填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无缺项、有无逻辑错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
(2)省、市、县级是否定期对下级的AFP病例监测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3)省级AFP专家诊断小组活动频次、活动的及时性以及资料完整性。省级专家组对残留麻痹的患儿或粪便标本脊灰病毒检测阳性的患儿均有明确的临床诊断。
(九)资料管理与信息反馈。
1.资料管理。各级疾控机构要将所有的AFP监测资料(电话报告记录、旬报、主动监测报表、个案调查表、随访表、AFP病例专家诊断资料、高危AFP病例、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等调查资料、AFP病例标本送检表、AFP病例标本实验室检测记录、AFP病例标本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单等)至少每年度整理一次,归档保存。同时做好AFP监测网络数据库的备份和保存。相关资料的至少保存至全球证实消灭脊灰后。
残留麻痹的患儿或粪便标本脊灰病毒检测阳性等重点病例临床资料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
2.信息反馈与交流。
(1)省级定期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反馈到下级疾控机构。反馈可采用简报、通报等方式。内容应包括AFP病例情况、各项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2)各级对AFP监测问题应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
(十)异地AFP病例监测管理。
1.异地AFP病例是指非本地户籍的AFP病例。如病例麻痹前在本地居住35天以上,则不属于异地AFP病例。异地病例可分为跨省异地AFP病例、本省跨市异地AFP病例和本市跨县区异地AFP病例。异地AFP病例归属原居住地县级以上疾控机构管理。
2.异地AFP病例的报告、调查、采样送检、随访等各项监测工作,由病例暂住地的县级以上疾控机构负责完成。病例标本检测由采样送检单位所在的省级脊灰实验室负责。
3.异地病例已离开就诊地,就诊地疾控中心应通过AFP专病管理系统中的“转出”操作及时将病例转给病例户籍所在地疾控中心,户籍所在地疾控中心及时通过“转入”操作获得管理权限并对病例进行管理。
4.病例归属地疾控机构发现异地报告的AFP病例后,应及时与病例当时所在地省级(跨省异地AFP病例)、市级(本省跨市异地AFP病例)或县级本市跨县区异地AFP病例)疾控机构沟通,收集该病例的个案、病案、实验室、随访等资料进行综合管理。如病例已由报告地转出,病例转出目的地疾控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AFP专病系统中转入该病例,完成该病例后续的调查和管理工作。各相关疾控机构,特别是省级疾控机构,应协助病例归属地疾控机构做好异地AFP病例的各项监测工作。
四、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对辖区内AFP监测的组织领导,保障工作必需经费,对辖区监测工作进行评估、督导与考核;协调医疗机构提供病例临床资料。
(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确保按照本方案开展AFP监测工作,监督、指导各地AFP各项监测活动的开展;对AFP病例及时分类诊断与报告;对市、县级疾控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人员培训;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省监测薄弱地区和高危人群,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组织对高危AFP病例、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VDPV病例的调查和处理;负责省级脊灰实验室的管理,确保监测质量;评价本省AFP监测状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本省维持无脊灰策略与措施的建议;与国家和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沟通和信息交流,协调异地AFP病例报告、调查及其它相关事宜。适时开展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价,组织开展本省脊灰疫苗免疫水平、疫苗效价和免疫成功率监测工作,并按相应要求上报监测结果;对本省AFP监测系统运转状况进行督导、评价。
(三)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辖区内县级疾控机构及有关医疗机构AFP病例报告的资料进行审核,按照监测方案开展AFP各项监测活动;负责对县级疾控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人员培训;监测辖区内病例的发生情况,参与高危AFP病例、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评价辖区内病例监测现状,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
(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浏览辖区内AFP病例报告情况,按照方案要求开展AFP病例调查、标本采集、运送及病例随访工作;负责辖区内病例的主动监测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AFP监测的培训;对辖区内病例监测工作开展督导、检查,评价监测质量,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监测工作情况。
(五)各级医疗机构。
负责本医院AFP病例发现与网络报告工作;制定本单位监测报告程序和工作制度,在本单位开展病例的主动监测;在疾控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预防保健科、儿科、神经内科、传染科、病案室等相关科室和人员的AFP监测培训;协助疾控机构进行AFP病例调查、标本采集并开展主动监测工作;收集、补充AFP病例的临床资料,提供给辖区疾控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AFP病例,要及时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对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报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附图:AFP病例分类流程图
附表:AFP监测用表(样式)
附图
AFP病例分类流程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
AFP监测用表(样式)
表1:AFP病例报告卡(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通用)
一、监测目的
(一)及时发现输入性脊灰野病毒、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及其循环,采取措施控制病毒进一步传播。
(二)提升急性弛缓性麻痹(Acute flaccid paralysis, 简称AFP)监测系统运转质量,尤其是AFP病例流行病学调查、AFP病例专家诊断小组临床诊断能力,推行省级脊灰实验室进行脊灰病毒新的检测流程。
(三)评价免疫工作质量,发现薄弱环节。
(四)监测脊灰病毒变异情况,为调整疫苗免疫策略提供依据。
二、监测病例定义与分类
(一)监测病例定义。
1. AFP病例。
所有15岁以下出现AFP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怀疑为脊灰的病例均作为AFP病例。
AFP病例的诊断要点: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常见的AFP病例包括以下疾病:
(1)脊髓灰质炎;
(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
(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神经根炎;
(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7)单神经炎;
(8)神经丛炎;
(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
(10)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11)急性多发性肌炎;
(12)肉毒中毒;
(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4)短暂性肢体麻痹;
(15)病毒性脑炎(合并软瘫)。
2.高危AFP病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AFP病例。
(1)年龄小于5岁、接种脊灰疫苗次数少于3次或服苗史不详、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
(2)任何年龄临床怀疑脊灰,尤其是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
(3)来自脊灰流行国家或地区,或曾在发病前35天内去过脊灰流行国家或地区。
3.聚集性高危AFP病例或聚集性脊灰临床符合病例: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发现2例或2例以上的高危AFP病例或临床符合病例,麻痹时间间隔2个月以内。
4.聚集性AFP病例: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一个月内发生2例及2例以上AFP病例。
(二)病例分类标准。
AFP病例分类参照WHO推荐的分类标准。省级专家诊断小组根据脊灰实验室检测结果,结合流行病学、临床等资料对AFP病例进行诊断分类(附图,AFP病例分类流程图)。
1.脊灰野病毒确诊病例:凡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AFP病例。
2.VDPV病例:从粪便等标本中分离出VDPV,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AFP病例。
3.脊灰排除病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凡是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VDPV的AFP病例;
(2)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VDPV,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患者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4.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VDPV,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患者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三)其他相关定义。
1.脊灰野病毒。脊灰病毒分离株与Sabin疫苗株病毒相比,病毒衣壳蛋白1区(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超过15%,或者是既往国内外流行过或与既往国内外流行过的脊灰病毒高度相似的野病毒。
2.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s)。
Ⅰ型和Ⅲ型脊灰病毒,与Sabin疫苗株比较,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10个(变异率>1%,但<15%);Ⅱ型脊灰病毒,与Sabin疫苗株比较,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6个(变异率>0.5%,但<15%)。
3.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
Ⅰ型和Ⅲ型脊灰病毒,与Sabin疫苗株比较,VP1区核苷酸序列有6~9个碱基发生变异(变异率介于0.5%~1%之间)。
4.cVDPVs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循环事件。
由相关的VDPV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引起2例或2例以上病例的事件。
三、监测内容
(一)AFP病例报告和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AFP病例,均需报告。
1.报告方式。各级各类具备传染病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对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形式报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时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发现AFP病例后,城市在12小时、农村在24小时内填写AFP病例报告卡并通过网络直报。
报告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长姓名、麻痹日期、诊断日期以及麻痹症状的简要描述等病例的一般情况以及标本采集情况等。县级疾控机构应建立AFP病例专报记录本(参照附表,表1),登记接到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报告内容、记录人等内容。
3.报告的审核和纳入专病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日审核辖区内AFP病例报告情况,发现辖区内AFP病例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报告信息审核并将AFP病例纳入AFP病例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简称专病管理)。
(二)主动监测。
1.AFP主动监测医院。所有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神经专科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综合性中医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等均为AFP主动监测医院,每旬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其它乡级医院也应每月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
2.主动监测工作的内容。
(1)AFP主动监测医院每旬开展本院的AFP病例的主动搜索;县级疾控机构应每旬对辖区内AFP主动监测医院开展主动搜索。
(2)开展主动监测时,监测人员应到监测医院的儿科、神经内科(或内科)、传染科的门诊和病房、病案室等,查阅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并与医务人员交谈,主动搜索AFP病例,并记录监测结果。如发现漏报的AFP病例,应按要求开展调查和补充报告,麻痹45天内的AFP病例,仍应采集粪便标本。AFP主动监测医院应于次旬2日前、以报表形式向辖区县级疾控机构报告“AFP监测医院旬报表”(附表,表2);AFP主动监测医院如经过核实未发现就诊AFP病例,应进行“零”病例报告。县、市级疾控机构分别于次旬3、6日前以网络数据库形式逐级上报“AFP监测医院旬报汇总表”(附表,表3)。
县级疾控机构对监测医院进行AFP病例主动监测时应填写“AFP病例主动监测记录表”(附表,表4),并于次月3日前将上月主动监测结果录入数据库,形成汇总数据,通过网络逐级上报。
(三)病例调查。
1.个案调查。县级疾控机构在发现辖区AFP病例报告后48小时内派专业人员对病例开展个案调查,在临床医生配合下,详细填写“AFP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表5),调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病管理系统录入个案调查信息。
调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了解发病过程和流行病学史:麻痹发生时间、是否有发热/腹泻、麻痹部位是否对称、是否疼痛、有无外伤或注射史、就诊过程、脊灰疫苗接种史等。
(2)进行神经学检查:重点检查肌力、肌张力、腱反射、肌萎缩和肢体活动情况。
(3)填写个案调查表: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避免缺项和漏项。如有调查表中未包括的症状或体征可用文字说明;调查时力求明确临床诊断。
2.高危AFP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
(1)高危AFP病例的调查。确定高危AFP病例后,省、地、县三级疾控机构要及时组织调查小组,其成员除要有熟悉AFP监测的流行病学专家外,至少要有一名熟悉AFP诊断的儿科或神经内科医生组成。调查小组要对病例进行医学检查,首先要对病例进行核实诊断,确定是否是AFP病例,明确临床诊断。要了解发病过程,治疗情况,脊灰疫苗免疫史等情况,调查了解周围儿童AFP病例的发生情况,分析发病原因和脊灰野病毒感染的可能性。要详细填写AFP病例个案调查表,并于调查结束后的一周以内将调查结果和全部资料报告至省级疾控机构。
(2)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在发现聚集的临床符合病例后,省级疾控机构要组织由熟悉AFP病例诊断的流行病学专家和神经内科或儿科医生参加的调查小组。神经科专家要对病例进行医学检查,核实诊断(确定是否是临床符合病例);还要了解发病过程、治疗情况、脊灰疫苗免疫史等情况;并且要对所调查的对象拍摄病例的影像资料,记录病例的残留麻痹情况和现场调查工作。调查小组要分析发病原因和脊灰野病毒感染的可能性。
3.VDPV病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等的调查。对于VDPVs病例、cVDPVs病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的调查见《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桂卫疾控〔2011〕69号)。
(四)AFP病例随访。
1.在麻痹发生60天后,要对所报告的AFP病例进行随访。随访由市级以上疾控机构完成,随访必须要见到病例本人,建议对该病例进行过调查的人员参与随访调查,核实患儿脊灰疫苗接种史,并对患儿进行认真查体,明确是否有残留麻痹。
2.随访时应仔细填写“AFP病例麻痹随访表”(附表,表6),随访表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病管理系统录入病例随访信息。随访结果如与个案表有信息出入,及时核实订正个案。
3.在病例首次进行个案调查时没有明确临床诊断的病例,力求在随访时能够得出明确诊断,以补充个案资料。必要时组织省级专家组专家进行访视。
(五)AFP病例的专家诊断。
自治区成立由具有AFP诊断经验的流行病学、病毒学、临床医学(神经内科、儿科、传染病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省级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诊断小组至少每3个月组织一次分类诊断活动,对痹后90天内的AFP病例做出分类。在进行分类时,一定要收集详细、完整的资料(如病历摘要、个案调查表、实验室结果、随访表、高危病例调查表等),并审查所有的AFP病例,提出分类依据,做出正确的病例分类。
此外,专家组要对以下病例进行重点分析:①临床上怀疑脊灰、合格粪便标本脊灰病毒分离阴性的病例;②无标本或无合格粪便标本的AFP病例;③AFP病例麻痹60天后随访有残留麻痹的患儿;④粪便标本脊灰病毒检测阳性的AFP患儿。
对于AFP病例麻痹60天后随访有残留麻痹的患儿或粪便标本脊灰病毒检测阳性的患儿(随访未见到患儿的),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应见到患儿本人,对患儿进行查体后,结合病历及临床检测结果,做出明确的临床诊断。
对一些AFP病例分类为临床符合病例或排除病例依据不足时,要对病例进行医学检查或访视,了解发病情况、核实诊断,同时对病例周围儿童的发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无类似病例发生。参加访视的人员中,至少要有熟悉AFP病例的流行病和神经内科或儿科专家各一名。要注意收集访视病例的影像资料。专家组对AFP病例进行审查分析时要做好记录,保存所有原始材料,特别要详细记录分类为临床符合病例和排除病例的依据,妥善保管各种资料。每次专家诊断小组活动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形式,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审查病例数量和分类结果。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病例分类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AFP专病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病例最终诊断分类信息,完成对该病例的最终审核定案工作。
(六)实验室监测。
1.AFP病例标本的采集。对所有AFP病例应采集双份粪便标本用于病毒分离。标本的采集要求是:在麻痹出现后14天内采集;两份标本采集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每份标本重量≥5克(约为成人的大拇指末节大小)。
2.接触者标本的采集。
(1)AFP病例接触者:以下情况应采集AFP病例的5名接触者(原则上5岁以下)粪便标本。
1)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的AFP病例;
2)根据临床或流行病学资料高度怀疑为脊灰的AFP病例;
3)死亡的AFP病例。
(2)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VDPV病例、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接触者。对于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VDPV病例(或VDPV循环病例)及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其接触者标本的采集要求见《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
3.原始标本运送。
(1)标本采集后要在7天内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标本应冷藏运送,在送达省脊灰实验室时带冰且包装完整。标本的运送要符合国家对标本运送的有关要求。
(2)采集的标本应有完整的登记资料,一并送达省脊灰实验室。标本标签登记要清楚,标本送检表项目要填写完整(附表)。
4.省级脊灰实验室检测。
(1)标本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后要及时进行标本登记、编号,并于-20℃保存备检。
(2)省级脊灰实验室检测及运送。
省级脊灰实验室实行《关于脊灰病毒分离和型内鉴定的新检测流程》(中疾控疫发〔2012〕460号)。在接到粪便标本后,采用新的检测流程进行病毒分离,完成病毒分离后,要求在7天内使用荧光定量PCR方法完成脊灰病毒型内鉴定。完成型内鉴定后,如果为混合型脊灰病毒应进行中和实验分成单血清型,于14天内参照关于AFP病例阳性分离物的运输流程,将全部L20B细胞阳性分离物(包括单血清型和已经将混合病毒中和后分离的单血清型脊灰病毒)运输至国家脊灰实验室进行核苷酸序列分析。标本的运送要符合国家对标本运送的有关要求。
5.结果报告与反馈。省级脊灰实验室和国家脊灰实验室在检测结束后2个工作日通过AFP专病管理系统录入相应的实验室检测结果。
(1)省级脊灰实验室应在收到标本后,在18天内报告粪便标本病毒分离结果,包括脊灰病毒阴性、L20B细胞阳性分离物和非脊灰肠道病毒(NPEV),反馈给同级流行病学监测人员和下级送检单位。
(2)省级脊灰实验室完成病毒分离后,在7天内报告L20B细胞阳性分离物的型内鉴定结果,包括脊灰病毒的血清型别,脊灰病毒疫苗株,可能的脊灰病毒非疫苗株,反馈给同级流行病学监测人员和下级送检单位。
(七)疫情处理。
对于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VDPV病例、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调查处置见《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和《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八)评价指标。
1.监测系统评价指标。
(1)监测的敏感性。
— 15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病例报告发病率≥1/10万。
(2)监测的及时性。
— AFP病例监测报告(包括“零”病例报告)及时率≥80%;
— AFP病例报告后24小时内及时审核率≥80%;
— AFP病例报告后24小时内纳入专病系统及时率≥80%;
— AFP病例报告后48小时内调查及时率≥80%;
— AFP病例14天内双份合格粪便标本采集率≥80%;
— AFP病例粪便标本7天内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及时率≥80%;
— 省级脊灰实验室18天内完成AFP病例粪便病毒分离及时率≥80%;
— 省级脊灰实验室7天内完成L20B细胞阳性分离物的型内鉴定及时率≥80%;
— L20B细胞阳性分离物在14天内送国家脊灰实验室的及时率≥80%;
— AFP病例麻痹25天内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及时率≥80%;
— AFP病例麻痹75天内随访信息录入及时率≥80%;
— AFP病例流行病学和实验室监测信息2个工作日内及时录入率≥80%。
(3)监测的完整性。
— AFP病例报告后审核率达到100%;
— AFP病例审核后纳入专病率达到100%;
— 省级对高危AFP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 旬报完整性:实际监测报告数/应监测报告数×100%;(应报告数=报告点数×报告频率)
— 主动监测报表完整性:实际监测报告数/应监测报告数×100%;(应监测报告数=报告点数×报告频率)
2.监测系统资料分析。
(1)AFP病例流行病学分布。
以市、县为单位绘制病例散点图;以市地为单位统计AFP发病率。分析病例的年龄构成和时间分布。
寻找15岁以下人口已达10万而没有AFP病例报告或AFP报告发病率<1/10万的地区,AFP病例报告与以往相比异常增多地区,分析原因。
(2)AFP病例免疫史。
计算AFP病例脊灰疫苗“零”剂次免疫、未全程免疫、全程免疫和不详所占比例,分析儿童未全程免疫原因,重点分析“零”剂次免疫儿童。
(3)AFP病例粪便标本采集及检测结果。
计算未采集、采集单份、双份标本病例所占比例,脊灰病毒阳性率、各型别分离数,非脊灰肠道病毒分离率等。
(4)分析AFP监测系统及时性、完整性。
计算相关的监测指标,评价监测系统运转质量,计算麻痹至报告、调查、采集标本、运送标本和实验室反馈结果等环节时间间隔,分析存在的问题。
3.工作质量评价。
(1)个案调查表、随访表填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无缺项、有无逻辑错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
(2)省、市、县级是否定期对下级的AFP病例监测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3)省级AFP专家诊断小组活动频次、活动的及时性以及资料完整性。省级专家组对残留麻痹的患儿或粪便标本脊灰病毒检测阳性的患儿均有明确的临床诊断。
(九)资料管理与信息反馈。
1.资料管理。各级疾控机构要将所有的AFP监测资料(电话报告记录、旬报、主动监测报表、个案调查表、随访表、AFP病例专家诊断资料、高危AFP病例、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等调查资料、AFP病例标本送检表、AFP病例标本实验室检测记录、AFP病例标本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单等)至少每年度整理一次,归档保存。同时做好AFP监测网络数据库的备份和保存。相关资料的至少保存至全球证实消灭脊灰后。
残留麻痹的患儿或粪便标本脊灰病毒检测阳性等重点病例临床资料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
2.信息反馈与交流。
(1)省级定期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反馈到下级疾控机构。反馈可采用简报、通报等方式。内容应包括AFP病例情况、各项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2)各级对AFP监测问题应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
(十)异地AFP病例监测管理。
1.异地AFP病例是指非本地户籍的AFP病例。如病例麻痹前在本地居住35天以上,则不属于异地AFP病例。异地病例可分为跨省异地AFP病例、本省跨市异地AFP病例和本市跨县区异地AFP病例。异地AFP病例归属原居住地县级以上疾控机构管理。
2.异地AFP病例的报告、调查、采样送检、随访等各项监测工作,由病例暂住地的县级以上疾控机构负责完成。病例标本检测由采样送检单位所在的省级脊灰实验室负责。
3.异地病例已离开就诊地,就诊地疾控中心应通过AFP专病管理系统中的“转出”操作及时将病例转给病例户籍所在地疾控中心,户籍所在地疾控中心及时通过“转入”操作获得管理权限并对病例进行管理。
4.病例归属地疾控机构发现异地报告的AFP病例后,应及时与病例当时所在地省级(跨省异地AFP病例)、市级(本省跨市异地AFP病例)或县级本市跨县区异地AFP病例)疾控机构沟通,收集该病例的个案、病案、实验室、随访等资料进行综合管理。如病例已由报告地转出,病例转出目的地疾控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AFP专病系统中转入该病例,完成该病例后续的调查和管理工作。各相关疾控机构,特别是省级疾控机构,应协助病例归属地疾控机构做好异地AFP病例的各项监测工作。
四、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对辖区内AFP监测的组织领导,保障工作必需经费,对辖区监测工作进行评估、督导与考核;协调医疗机构提供病例临床资料。
(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确保按照本方案开展AFP监测工作,监督、指导各地AFP各项监测活动的开展;对AFP病例及时分类诊断与报告;对市、县级疾控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人员培训;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省监测薄弱地区和高危人群,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组织对高危AFP病例、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VDPV病例的调查和处理;负责省级脊灰实验室的管理,确保监测质量;评价本省AFP监测状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本省维持无脊灰策略与措施的建议;与国家和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沟通和信息交流,协调异地AFP病例报告、调查及其它相关事宜。适时开展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价,组织开展本省脊灰疫苗免疫水平、疫苗效价和免疫成功率监测工作,并按相应要求上报监测结果;对本省AFP监测系统运转状况进行督导、评价。
(三)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辖区内县级疾控机构及有关医疗机构AFP病例报告的资料进行审核,按照监测方案开展AFP各项监测活动;负责对县级疾控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人员培训;监测辖区内病例的发生情况,参与高危AFP病例、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评价辖区内病例监测现状,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
(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浏览辖区内AFP病例报告情况,按照方案要求开展AFP病例调查、标本采集、运送及病例随访工作;负责辖区内病例的主动监测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AFP监测的培训;对辖区内病例监测工作开展督导、检查,评价监测质量,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监测工作情况。
(五)各级医疗机构。
负责本医院AFP病例发现与网络报告工作;制定本单位监测报告程序和工作制度,在本单位开展病例的主动监测;在疾控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预防保健科、儿科、神经内科、传染科、病案室等相关科室和人员的AFP监测培训;协助疾控机构进行AFP病例调查、标本采集并开展主动监测工作;收集、补充AFP病例的临床资料,提供给辖区疾控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AFP病例,要及时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对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报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附图:AFP病例分类流程图
附表:AFP监测用表(样式)
附图
AFP病例分类流程图
附表
AFP监测用表(样式)
表1:AFP病例报告卡(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通用)
报告方式: (1) 电话 (2) 自来(3) 其它 |
接到报告时间:年月日时 |
报告人: |
报告单位: |
记录人: |
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时 |
报告内容: 1.一般情况 *患者姓名:患儿家长姓名/监护人姓名: *性别:(1)男(2)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格式样例:2013年01月01日) *如生日不详,填实足年龄 年龄单位 1 岁 2 月 3 天 患者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病人属于 1本县区 2本市其它县区 3本省其它地市 4其他省 5港澳台 6外籍 *现住详细地址(户籍地址) *职业 01 幼托儿童 02 散居儿童 03 学生 19 不详 20 其他 病例分类:1,临床诊断病例急性 2.发病和诊断情况 *发病日期:年月日(格式样例:2013年01月01日) *诊断时间:年月日时(格式样例:2013年01月01日4时) 死亡日期:年月日(格式样例:2013年01月01日) *疾病名称:其它传染病:9825,AFP *病人所属: 1 本地 2 异地(如为异地病例,填写现就诊地等信息) 现就诊地住址 1本县区 2本市其它县区 3本省其它地市 4其他省 5港澳台 6外籍 现就诊地详细住址: *麻痹日期:年月日(格式样例:2013年01月01日) 麻痹症状(简单描述部位、肌张力、肌力等): *来现就诊地日期:年月日(格式样例:2013年01月01日) *密切接触者有无相同症:0 无 1 有 *报告人(填卡医生): *填卡日期:年月日(格式样例:2013年01月01日) 备注:(简单描述临床诊断、是否住院、标本采集情况以及处理经过) 3.标本采集情况(在麻痹出现后14天内采集,两份标本采集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 如已采集粪便标本,第1份采集日期:年月日, 第2份采集日期:年月日 标本现保存在何处? |
填报单位(章) 201 年 月 旬
报告单位*编号 | 报告单位名称 | 报告AFP病例数 | 本年度累计AFP病例数 | 报告状态** |
** 报告状态: 1-及时报告、2-迟报、3-缺报
表4 : AFP病例主动监测记录表
填报单位年月
旬 | 访视时间 | 查阅病例数 | 发现AFP病例数 | 已报告AFP病例数 | 漏报AFP病例数 | 被访视医生 | 被访视单位负责人签字 | 访视人 |
上 | ||||||||
中 | ||||||||
下 |
表5: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
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
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简称个案表)由调查记录部分(左栏、中栏)和计算机编码部分(右栏)组成。调查记录部分除特别注明的项目外均采用画圈的形式,由调查人员填写。编码部分由省级负责监测工作的人员根据文字记录的资料完成,主要用于计算机输入和分析。
个案表共有8大项内容,有些项目与“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麻痹60天后随访调查表”(简称随访表)中的内容相同,例如:“1、编号”、“2、基本情况”等均与个案表相同。在工作中这两份表格要认真填写,保持一致。
省级收到本表时间为填写完毕专病系统中“AFP病例个案调查表”内容后点击“保存”的时间。
异地病例:根据病例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为异地病例,并圈划相应数码。
异地病例类型:如为异地病例,则根据病例实际情况圈划相应数码,并填写病例归属地详细地址。
转出/转入时间:如异地病例为门诊病例,或住院病例已出院,则需将病例转到其归属地或新的就诊地进行管理,并填写相应时间(时间应与系统默认实际操作时间相符)。
转出地址/转入地址:转出地址为病例报告地地址,转入地址为病例归属地地址或病例新的就诊地址。
1. 编号
传染病卡编号:填写在相应栏内,应与大疫情中传染病报告卡编号一致。
纳入专病管理时间:为病例从大疫情纳入到专病管理的时间(应与系统默认实际操作时间相符)。
a、 病例编号:病例编号为报告卡纳入专病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编码,编码长度为13位数,第1-6位为病例现住地县级国标码,7-10位表示AFP病例发病年份,11-13位为县级单位的病例顺序编号。将编码依次填写在相应栏内。所有国标码应根据2003年发行的国标码手册填写。如:北京市西城区2012年发生的第一例AFP病例,其病例编号为:1101022012001,其中前6位是该区的国标码110102,2012为病例发生的年代,11-13位表示该区的病例编号,001表示第一例病例。由调查人员在数据录入时,在纸质版调查表上填写系统自动生成的病例编号,编号在数据库中非常重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核对病例编号。
b、 调查日期:填写公历时间,调查日期应不早于麻痹日期,不得填写不详。
c、 调查单位:如果几个单位同时参加调查,按最高一级单位填写,例如地级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参加调查,则在地级的编码上画圈。
d、 调查人姓名:填写主要调查者姓名。
2. 基本情况
a、 病人姓名:填写在相应栏内。
b、 性别:根据患者性别圈划相应数码。
c、 民族:填写患者本人的民族,“99”代表不详。
d、 出生日期:必须填写公历年、月、日填写。
e、 如无出生日期或出生日期不详,则按麻痹发生时的实足年龄进行估算、填写,如患者为15月龄且1998年8月1日发病,则年龄栏填写1岁3个月,出生日期栏填写估计出生日期:1997年5月1日。
f、 居住状况:按表上具体情况填写,“9”为不详。
g、 病人详细住址:需详细填写,包括门牌号(便于随访查找)。
h、 家长姓名:填写患者父亲或母亲的姓名。
i、 家长工作单位:填写患者父亲或母亲的工作单位。
j、 家长电话号码:填写在相应栏内。
k、 病例报告单位级别:指患者麻痹后,进行报告的单位的级别。
l、 病例报告单位名称:按实际报告单位填写。
m、 病例报告日期:填写公历年、月、日,应不早于麻痹日期。
3. 临床症状和体征
a-d、麻痹前出现的症状要根据患者或其看护人提供的病史判断、填写。
e、3天内注射史:指患者麻痹出现前3天内臀部注射史。
f、麻痹出现日期:由家长或医生提供。注意麻痹日期,是指发生“麻痹”的日期,而不是出现其他体征的日期(例如:腹泻或肌肉痛等;也不是自住院开始的日期)。
g-j、项记录肢体麻痹部位及麻痹程度:根据临床医生的检查肌力分级结果,圈划相应的数码。第“3、g”项中,不详“9”。
h-j项中,0-5项指标与第“3、g”“左上肢”项的编码相同,仅需在相应项目中圈划相应数据。如右上肢不能运动,则“3、h”项中圈划数字“0”。
k、呼吸困难:根据临床检查判断呼吸困难的严重程度,并在相应分级中圈划相应数码值。
l-o、项记录肢体感觉障碍、大小便失禁、巴彬斯基氏反射和踝阵挛:根据神经学检查结果填写。
p、深部腱反射:根据检查结果判断,消失、减弱、正常或亢进。“9”为不能判断。
q、最初麻痹时伴有发热:指麻痹前后发热(体温升高在37°C以上)。若出现麻痹伴有发热,圈划“1”(是);如果未伴有发热,圈划“2”(无);不详,圈划“9”。
4. 麻痹后就诊情况
a-c、麻痹后就诊的一般情况:根据就诊的具体情况,圈划就诊次数、填写本次就诊时间及圈划诊断结果的相应数码。
d、麻痹后第一次就诊:
1) 就诊单位:要求填写就诊单位的级别。第一次如在“村卫生所”就诊,圈划“1”,余类同。
2) 就诊日期:同前的日期填写方法;若不详,填写“99/99/99”。
3) 诊断结果:根据AFP的标准定义判断是否是AFP病例,圈划相应的数码。
4) 是否报告:是否按照AFP监测要求进行报告,圈划相应的数码。
e、麻痹后第一次到县及县级以上级医院就诊情况:
1) 就诊日期:同前的日期填写方法;若不详,填写“99/99/99”。
2) 诊断结果:根据AFP的标准定义判断是否是AFP病例,圈划相应的数码。
3) 是否报告:是否按照AFP监测要求进行报告,圈划相应的数码。
f、如住院治疗:
1) 医院类别:圈划历次所住的、最高的一级医院。
2) 医院名称:填写历次所住的最高一级医院名称。
3) 病案编号:填写历次所住的最高一级医院的病案编号。
5. 初步调查结果
该初步调查结果是在调查者接到本次AFP病例的报告后亲自查看病人后(县级及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员和县及县以上医院临床医生合作)才能做出结论。
a、 是否是AFP病例:“是”,即AFP病例;“否”,即为非AFP病例。
1) 如是(AFP病例):请按列出的病名圈划;“其它(请注明)”要求详细填写病名。
2) 如否(非“AFP”病例):请按列出的病名圈划;“其它(请注明)”要求详细填写病名。
外伤:有明确的外伤史,麻痹只限于受伤的同一肢体。
因肌肉疼痛不能行走:儿童没有麻痹,但不能行走,几天后即恢复,则表明是因肌肉疼痛而引起的症状。
痉挛性麻痹:通常是由脑或上运动神经元损伤造成的。
脊灰病例不能引起这样的症状。
骨关节病:一般骨关节病,肢体活动将因疼痛受限,而下端肌肉是正常的。可询问患儿近期是否患过该种疾病。
此结果是在病例初步调查后完成的,不包括出现麻痹后60天随访结果或病毒分离结果等资料。
6. 免疫史
a、累积服脊灰疫苗次数:应包括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中任何一次服苗,应为发病前服苗总次数。免疫史应注意是否属实,如有理由怀疑记录或回答有误,应进行核查并将正确的情况填写在调查表上。
b、 服苗依据:有接种证则以证为准,无证以接种卡为准,无证无卡以询问为准,然后根据判断结果圈划“1”、“2”或“3”。
儿童编码(预防接种信息化编码):已实现信息化的地区,儿童预防接种IC卡的信息编码或条形码的编码。
c、麻痹前最近一次服苗:
1)日期:尽量填写年月日信息,不详部分请填写99;
2)服苗形式:按服苗形式圈划相应数码。
d、采便前最近一次服苗:尽量填写年月日信息,不详部分请填写99。
e、 全程免疫的主要原因:如病例未完成全程免疫(指服苗三次及三次以上),则根据实际情况圈划一项主要原因;如为其他原因,请详细注明。例如:流动人口、超生儿童等。
7. 实验室资料
实验室资料由县级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和省级、国家级脊灰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填写,专人负责录入系统。粪便标本采集后,县级人员应及时录入粪便标本采集信息,省级人员在收到粪便标本后,应及时录入粪便标本收到日期和性状信息等。省级人员应及时录入本级实验室检测结果数据。国家级实验室鉴定结果由国家实验室人员录入系统,省级实验室人员可将结果填写在个案调查表上备查。
a、第一份粪便标本(1-3项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写;4-17项由省级实验室填写)
1) 采集日期:填写年、月、日。
2) 采集人姓名。
3) 采集人单位。
4) 省级实验室收到粪便日期:同前。
5) 标本是否带冰运送:标本盒内如有未融化的冰, 圈划“1”;如盒内无冰,则圈划“2”。
6) 标本状况:“好”表示标本在运输途中保存完好,容器无破漏;“差”表示标本在运输途中保存不好或变质发酵,或容器破漏。
7) 标本量:填写实际重量(克)或估计值。
8) 是否进行病毒分离:如果进行了病毒分离,圈划“1”;如未采集便标本或未进行标本的病毒分离,圈划“2”;且后续各单元不填写。
9) 标本接种日期:同前。
10) 是否进行脊灰病毒分型:如开展了分型工作圈划“1”,否则,圈划“2”。
11-14)项记录分型结果:
如只分离到I型脊灰病毒,则在I型病毒后圈划“1”;同时在II型、III型病毒后及其他肠道病毒后圈划“2”;如分离到II型病毒,则在II型病毒后圈划“1”,余类推。
如为I型与III型的混合,则分别在I型和III型栏后圈划“1”,在II型病毒及肠道病毒后圈划“2”,余类推。
如未分离到病毒,则在I、II、III型病毒和其他肠道病毒后均圈划“2”。
如未进行病毒分离,暂时空缺,待实验结果出来后再补填。
15) 检验结果报告日期:指省级脊灰实验室向省站脊灰监测组报告实验结果日期。
16) 国家级实验室收到分离物日期:应按国家级实验室收到分离物标本的时间填写,即省级实验室送达时间。
17) 收到国家级脊灰实验室结果日期:省级脊灰实验室收到国家级脊灰实验室报告鉴定结果日期,填写方法同前。
b、第二份粪便标本:各项内容填写与“7a”第一份粪便标本各对应项相同。
c、国家级实验室鉴定结果:
1) 毒株性质:填写方法同“7a中11)-14)项”。以国家脊灰实验室最终结果为准。第二份标本填写方法同第一份标本。
2) 国家级实验室鉴定报告日期:以国家脊灰实验室报告最终结果日期为准。
8. 最后诊断及分类(由省级CDC填写)
各省要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审查病例资料,结合流行病学、病毒学监测以及随访资料对AFP病例进行最后诊断和分类。根据AFP病例分类标准,对所有病例做出以下五项分类:
脊灰确诊病例:凡AFP病例粪便标本中分离到脊灰野病毒,即为脊灰确诊病例;
脊灰排除病例:凡有明确排除依据的,则可根据“8b中的1)-2)项”中的一项,即可确定为脊灰排除病例。
临床符合病例:可根据“8a中的1)-5)项”综合判断。如果其中第1)项和第5)项,以及第2)、3)、4)项中的任何一项为“是”,则可确定为临床符合病例;
1)-5)项要根据要求选择答案;
VDPV病例:从粪便等标本中分离出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诊断符合脊灰的病例。
待定:尚不能分类的AFP病例。
a、 如为临床符合病例,依据:按照调查表所列出的五项内容逐个填写。
b、 如为脊灰排除病例,依据:按照调查表所列出的二项内容选择一项填写。
c、 如为脊灰确诊病例,依据:按照调查表所列出的四项内容选择一项填写。
说明:1)本土野毒病例:在一个地区内发生与传入病例无关,或有流行病学联系但发生在第二代的病例及以后的病例。凡不能证明为传入传播的病例,均为本土病例。
2)输入野毒病例:有证据证明在境外已经感染,症状出现在进入该地后最长潜伏期以内,而又与当地病例无流行病学联系的病例,或发生的首例野毒病例,经实验证明其野毒株为境外传入。
3)输入野毒再传病例:是指由传入病例引起的第二代以后的病例。
4)待定:无法归入以上三种病例的脊灰确诊病例。
10.排除病例的临床诊断
各省应对排除病例作出临床诊断,以便于对AFP病例进行临床分类。
最后诊断及分类时间(省级填写)
应填写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完成最终诊断和分类的时间。
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随访表填表说明
随访表是个案表的一部分,是由个案表的“1、编号,2、基本情况”和本表的“9”两部分组成,即本表是个案表的第9部分。在完成病例调查后,填写个案表,随访表则保留在县级CDC,在进行60天随访前可通过AFP专病系统打印出随访表,随访时填写本表,并在随访后及时将随访信息录入AFP专病系统,录入完毕后,由计划免疫科的工作人员将个案表和随访表装订在一起,形成一份完整的调查表。
1、2两项的填写方法同个案调查表对应项目,其内容要保持一致。
9. 麻痹60天后随访
a、 是否进行病例随访:如进行随访圈划“1”;否则圈划“2”。
b、 随访单位:选择填写;如果有几个随访单位,则填写最高一级单位。
c、 随访日期:同前。
d、 随访人姓名:填写主要随访人姓名。
e、 病例死亡:随访发现病例死亡圈划“1”;否则圈划“2”。
f、 病例失访:随访发现病例失访圈划“1”;否则圈划“2”。
g、 是否残留麻痹:随访发现病例有残留麻痹圈划“1”;否则圈划“2”。
麻痹部位:(要经过神经学检查后确定残留麻痹的部位,并与最初的麻痹部位进行比较)
h-k、记录四肢残留麻痹情况,并对肢体肌力进行判断,圈划出数码选项。同个案表“3g-j”。
l、 肢体感觉障碍:有肢体感觉障碍圈划“1”;否则圈划“2”;请注明部位。
a、 如有大小便失禁,持续时间:以天计算。
b、 巴彬斯基氏反射:阳性记录为“有”,阴性记录为“无”,无法判断记录“9”。
c、 踝阵挛:阳性记录为“有”,阴性记录为“无”,无法判断记录“9”。
d、 肌肉萎缩:有肌肉萎缩圈划“1”;否则圈划“2”,无法判断记录“9”。并记录萎缩的部位。
e、 深部腱反射异常:阳性记录为“有”,阴性记录为“无”,无法判断记录“9”。如果异常:确定跟腱、膝或肱二头肌三处反射异常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填入调查表。
f、 行走能力:按照所列出的六种行走情况的判断标准,根据检查结果,选择合适的选项填写。不能行走是指:会行走,但因生病而不能行走;未到行走年龄,不能判断:是指不到行走年龄,不会走路,因此不能判断行走情况。
g、 检查医师:按调查随访表列出的选项填写。
h、 病例出院诊断:填写最高级别医院诊断结果。
i、 随访表录入时间:此项县级CDC点击保存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各地要尽快组织60天后的随访工作,并将随访结果及时录入AFP专病系统。)
省级CDC收到本表的时间 | 年月日 | T0 | |
异地病例 | 1. 是 2. 否(应该与系统判断一致) | AT1 | |
异地病例类型 | 1. 跨省异地AFP病例 2. 本省跨市异地AFP病例 3. 本市跨县区异地AFP病例 4. 港澳台AFP病例 5. 外籍AFP病例 |
AT2 | |
如为异地病例,病例现住址(归属地) | AT3 | ||
转出/转入时间 | 年月日 | AT4 | |
转出地址/转入地址 | AT5 | ||
是否为AFP病例(省级最终确定) | 1. 是 2. 否 | AT6 | |
1. 编号 | |||
传染病卡编号: | AT1A | ||
纳入专病管理时间: | 年月日 | AT1B | |
a. 病例编号 | T1A | ||
b. 调查日期 | 年月日 | T1B | |
c. 调查单位 | 1.县级CDC 2.地级CDC 3.省级CDC | T1C | |
d. 调查人 | |||
2. 基本情况 | |||
a. 病人姓名 | |||
b. 性别 | 1. 男 2. 女 | T2B | |
c. 民族 | T2C | ||
d. 出生日期(公历) | 年月日 | T2D | |
e. 如无出生日期,年龄 | 岁月 | ||
f. 居住状况 | 1. 散住 2. 集体(托.幼.学校) 3. 流动人口 4. 其它(请注明) 9. 不详 |
T2H | |
g. 病人详细地址 | |||
h. 家长姓名/监护人姓名 | |||
与患者的关系 | 1.父母 2 祖父母 3 外祖父母 4 其他 | ||
i. 家长/监护人工作单位 | |||
j. 家长/监护人电话号码 | |||
k. 病例报告单位级别 | 1. 村级 2.乡级 3.县级 4.地级 5.省级 |
T2M | |
l. 病例报告单位名称 | |||
m. 病例报告日期 | 年月日 | T2O | |
3. 临床症状和体征 | |||
麻痹出现前症状: | |||
a. 发热 | 1. 有 2. 无 9. 不知道 | T3A | |
发热最高温度 | ℃ | AT3A | |
b. 腹泻 | 1. 有 2. 无 9. 不知道 | T3D | |
c. 颈项强直 | 1. 有 2. 无 9. 不知道 | T3E | |
d. 肌肉疼痛 | 1. 有 2. 无 9. 不知道 | T3F | |
e. 3天内注射史 | 1. 有 2. 无 | T3N1 | |
若有,注射部位 | 1.左臀部 2 右臀部 | AT3N1 | |
f. 麻痹出现日期 | 年月日 | T3R | |
麻痹部位及程度: | |||
g. 左上肢: | 0.不能运动 1.轻微运动 2.能水平运动 3.能垂直运动4.能抵抗外力运动 5.正常运动9.不详 |
T3G | |
h. 右上肢 | 0.1.2.3.4.5.9(与3g左上肢编码相同) | T3H | |
i. 左下肢 | 0.1.2.3.4.5.9(与3g左上肢编码相同) | T3I | |
j. 右下肢 | 0.1.2.3.4.5.9(与3g左上肢编码相同) | T3J | |
k. 呼吸困难 | 1. 严重 2. 中等 3. 轻微 4. 正常 | T3K | |
l. 肢体感觉障碍 | 1. 有 2. 无 9. 不详 | T3N2 | |
m. 大小便失禁 | 1.有 2. 无 | T3N3 | |
n. 巴彬斯基氏反射 | 1.有 2. 无 9. 不能判断 | T3P | |
若有 | 1.左侧 2.右侧 | AT3P | |
o. 踝阵挛 | 1.有 2. 无 9. 不能判断 | T3N4 | |
若有 | 1.左侧 2.右侧 | AT4N4 | |
p. 深部腱反射 | 1.消失 2.减弱 3.正常 4.亢进 9.不能判断 |
T3Q | |
q. 最初麻痹时伴发热(>37℃) | 1. 有 2. 无 9. 不详 | T3S | |
4. 麻痹后就诊情况(含本次就诊) | |||
a. 就诊次数 | 1. 1次 2. 2次 3. 3次 4. >3次 | T4N1 | |
b. 本次就诊日期 | 年月日 | T4N2 | |
c. 本次就诊的诊断结果 | 1. AFP 2. 非AFP 9. 无临床诊断 | T4N3 | |
d. 麻痹后第一次就诊 | |||
1) 就诊单位 | 1.村级卫生所 2.乡级医院 3.县级医院4.地区级医院 5.省级医院 | T4A1 | |
2) 就诊日期 | 年月日 | T4A2 | |
3) 诊断结果 | 1. AFP 2. 非AFP 9. 不详 | T4A3 | |
4) 是否报告 | 1. 是 2. 否 | T4N4 | |
e. 麻痹后第一次到县及县以上级医院就诊情况 | |||
1) 就诊日期 | 年月日 | T4N5 | |
2) 诊断结果 | 1. AFP 2. 非AFP 9. 不详 | T4N6 | |
3) 是否报告 | 1. 是 2. 否 | T4N7 | |
f. 如住院治疗 | |||
1) 医院类别 | 1.村级卫生所 2.乡级医院 3.县级医院4.地区级医院5.省级医院 | T4E1 | |
2) 医院名称 | |||
3) 病案编号 | |||
5. 初步调查结果 | |||
a. 是否是AFP病例 | 1. 是 2. 否 | T5A | |
1) 如是: | 1.脊灰 2.格林巴利综合征 3.横贯性脊髓炎 4.创伤性神经炎 5.其它(请注明) 9.待查 |
T5B | |
2) 如否: | 1. 外伤 2. 肌肉疼痛不能行走 3. 痉挛性麻痹 4. 骨关节病 5. 其它(请注明) |
T5C | |
6. 免疫史 | |||
a. 累计服脊灰疫苗次数 | 次, 99. 不详 | T7A | |
b. 服苗依据 | 1.接种证2.接种卡3.询问 | T7N1 | |
儿童编码(预防接种信息化编码) | AT7N1 | ||
c. 麻痹前最近一次服苗 | |||
1) 日期 | 年月日 | T7N2 | |
2) 服苗形式: | 1.常规免疫 2.强化免疫 3.其它(请注明) 9.不详 |
T7N3 | |
d.采便前最近一次服苗 | |||
1) 日期 | 年月日 | T7N4 | |
e. 未全程免疫主要原因 | 1.未接到通知 2.生病不能接种 3.无接种人员 4. 家长拒绝 5.其它(请注明) 6.未满周岁 9.不详 |
T7I | |
7. 实验室资料(如超过2份便标本,每增加一份,按照第一份粪便标本的调查格式附一张采便表) | |||
a. 第一份粪便标本: | |||
1) 采集日期 | 年月日 | T9A1 | |
2) 采集人姓名 | |||
3) 采集人单位 | |||
4) 省级实验室收到粪便日期 | 年月日 | T9AN1 | |
5) 标本是否带冰运送 | 1. 是 2. 否 | T9AN2 | |
6) 标本状态 | 1. 好 2. 差 | T9AN3 | |
7) 标本量 | 约克, 99. 不详 | T9AN4 | |
8) 是否进行病毒分离 | 1. 是 2. 否 | T9AN5 | |
9) 标本接种日期 | 年月日 | T9AN6 | |
病毒分离培养结果: |
1 L20B阳性分离物 2 NPEV 3 L20B阳性分离物与NPEV的混合物 4 阴性 |
PA1 | |
L20B阳性分离物送国家实验室 | 1 是 2 否 | PA2 | |
L20B阳性分离物送国家级实验室时间 | 年月日 | PA3 | |
10) 是否进行脊灰病毒型内鉴定 | 1. 是 2.否 | T9AN7 | |
11) Ⅰ型病毒 | 1. 是 2. 否 | T9A4 | |
Ⅰ型病毒型内鉴定结果 | 1疫苗相似株2非疫苗相似株3可疑VDPV | AT9A4 | |
12) Ⅱ型病毒 | 1. 是 2. 否 | T9A5 | |
Ⅱ型病毒型内鉴定结果 | 1疫苗相似株2非疫苗相似株3可疑VDPV | AT9A5 | |
13) Ⅲ型病毒 | 1. 是 2. 否 | T9A6 | |
Ⅲ型病毒型内鉴定结果 | 1疫苗相似株2非疫苗相似株3可疑VDPV | AT9A6 | |
14) 其它肠道病毒 | 1. 是 2. 否 | T9A7 | |
非肠道病毒 | 1. 是 2. 否 | T9A8 | |
15) 检验结果报告日期 | 年月日 | T9AN8 | |
16) 收到国家级实验室结果日期 | 年月日 | T9AN10 | |
b. 第二份粪便标本: | |||
1) 采集日期 | 年月日 | T9B1 | |
2) 采集人姓名 | |||
3) 采集人单位 | |||
4) 省级实验室收到粪便日期 | 年月日 | T9BN1 | |
5) 标本是否带冰运送 | 1. 是 2. 否 | T9BN2 | |
6) 标本状态 | 1. 好 2. 差 | T9BN3 | |
7) 标本量 | 约克,99. 不详 | T9BN4 | |
8) 是否进行病毒分离 | 1. 是 2. 否 | T9BN5 | |
9) 标本接种日期 | 年月日 | T9BN6 | |
病毒分离培养结果: |
1 L20B阳性分离物 2 NPEV 3 L20B阳性分离物与NPEV的混合物 4 阴性) |
PB1 | |
L20B阳性分离物送国家实验室: | 1 是 2 否 | PB2 | |
L20B阳性阳性分离物送国家级实验室时间 | 年月日 | PB3 | |
10) 是否进行脊灰病毒型内鉴定 | 1. 是 2.否 | T9BN7 | |
11) Ⅰ型病毒 | 1. 是 2. 否 | T9B4 | |
Ⅰ型病毒型内鉴定结果 | 1疫苗相似株2非疫苗相似株3可疑VDPV | AT9B4 | |
12) Ⅱ型病毒 | 1. 是 2. 否 | T9B5 | |
Ⅱ型病毒型内鉴定结果 | 1疫苗相似株2非疫苗相似株3可疑VDPV | AT9B5 | |
13) Ⅲ型病毒 | 1. 是 2. 否 | T9B6 | |
Ⅲ型病毒型内鉴定结果 | 1疫苗相似株2非疫苗相似株3可疑VDPV | AT9B6 | |
14) 其它肠道病毒 | 1. 是 2. 否 | T9B7 | |
非肠道病毒 | 1. 是 2. 否 | T9B8 | |
15) 检验结果报告日期 | 年月日 | T9BN8 | |
16)收到国家级实验室结果日期 | 年月日 | T9BN10 | |
c. 国家级实验室鉴定结果(如超过2份阳性分离物,每增加一份,按照第1份阳性分离物结果格式附结果表) | |||
第1份阳性分离物 | |||
国家级实验室收到分离物日期 | 年月日 | T9AN9 | |
1)毒株性质 | |||
Ⅰ型脊灰野病毒 | 1.是 2.否 | T9CN1 | |
Ⅱ型脊灰野病毒 | 1.是 2.否 | T9CN2 | |
Ⅲ型脊灰野病毒 | 1.是 2.否 | T9CN3 | |
Ⅰ型脊灰疫苗病毒 | 1.是 2.否 | T9CN4 | |
Ⅱ型脊灰疫苗病毒 | 1.是 2.否 | T9CN5 | |
Ⅲ型脊灰疫苗病毒 | 1.是 2.否 | T9CN6 | |
Ⅰ型脊灰疫苗衍生病毒 | 1.是 2.否 | T9CN10 | |
Ⅱ型脊灰疫苗衍生病毒 | 1.是 2.否 | T9CN11 | |
Ⅲ型脊灰疫苗衍生病毒 | 1.是 2.否 | T9CN12 | |
其它肠道病毒 | 1.是 2.否 | T9CN7 | |
非肠道病毒 | 1.是 2.否 | T9CN13 | |
Ⅰ型脊灰病毒变异数 | 个核苷酸 | T9CN14 | |
Ⅱ型脊灰病毒变异数 | 个核苷酸 | T9CN15 | |
Ⅲ型脊灰病毒变异数与昆明株相比 | 个核苷酸 | T9CN16 | |
Ⅲ型脊灰病毒变异数与Sabin株相比 | 个核苷酸 | T9CN17 | |
待定 | 1.是 2.否 | T9CN8 | |
2) 国家级实验室鉴定报告日期 | 年月日 | T9CN9 | |
第2份阳性分离物 | |||
国家级实验室收到分离物日期 | 年月日 | T9BN9 | |
1)毒株性质 | |||
Ⅰ型脊灰野病毒 | 1.是 2.否 | AT9CN1 | |
Ⅱ型脊灰野病毒 | 1.是 2.否 | AT9CN2 | |
Ⅲ型脊灰野病毒 | 1.是 2.否 | AT9CN3 | |
Ⅰ型脊灰疫苗病毒 | 1.是 2.否 | AT9CN4 | |
Ⅱ型脊灰疫苗病毒 | 1.是 2.否 | AT9CN5 | |
Ⅲ型脊灰疫苗病毒 | 1.是 2.否 | AT9CN6 | |
Ⅰ型脊灰疫苗衍生病毒 | 1.是 2.否 | AT9CN10 | |
Ⅱ型脊灰疫苗衍生病毒 | 1.是 2.否 | AT9CN11 | |
Ⅲ型脊灰疫苗衍生病毒 | 1.是 2.否 | AT9CN12 | |
其它肠道病毒 | 1.是 2.否 | AT9CN7 | |
非肠道病毒 | 1.是 2.否 | AT9CN13 | |
Ⅰ型脊灰病毒变异数 | 个核苷酸 | AT9CN14 | |
Ⅱ型脊灰病毒变异数 | 个核苷酸 | AT9CN15 | |
Ⅲ型脊灰病毒变异数(与昆明株相比) | 个核苷酸 | AT9CN16 | |
Ⅲ型脊灰病毒变异数(与Sabin株相比) | 个核苷酸 | AT9CN17 | |
待定 | 1.是 2.否 | AT9CN8 | |
2) 国家级实验室鉴定报告日期 | 年月日 | AT9CN9 | |
8.最后诊断及分类(省填写) | |||
1.脊灰确诊病例 2.脊灰排除病例 3.临床符合病例 4.待定 5.VDPV病例 |
T11A |
||
a. 如为临床符合病例,依据: | |||
1) 无合格粪便标本或无标本 | 1.是 2.否 | T11N1 | |
2) 发病60天后残留麻痹 | 1.是 2.否 | T11B5 | |
3) 病例失访 | 1.是 2.否 | T11B6 | |
4) 病例死亡 | 1.是 2.否 | T11B7 | |
5) 省级专家诊断小组认定 | 1.是 2.否 | T11N2 | |
b. 如为脊灰排除病例,依据: | 1.临床不怀疑为脊灰(专家小组认定) 2.合格粪便标本,脊灰野病毒分离阴性 3.合格粪便标本,脊灰野病毒和疫苗病毒分离均为阴性 |
T11D | |
c.如为脊灰确诊病例,依据: | 1.本土野毒病例 2.输入野毒病例 3.输入野毒再传病例 4.待定 |
T11N3 | |
10.脊灰排除病例临床诊断 | 1.格林巴利综合征 2.非脊灰肠道病毒感染 3.横贯性脊髓炎 4.创伤性神经炎 5.其它(请注明) |
T11N4 | |
最后诊断及分类时间(省级填写) | 年月日 | AT11A |
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
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简称个案表)由调查记录部分(左栏、中栏)和计算机编码部分(右栏)组成。调查记录部分除特别注明的项目外均采用画圈的形式,由调查人员填写。编码部分由省级负责监测工作的人员根据文字记录的资料完成,主要用于计算机输入和分析。
个案表共有8大项内容,有些项目与“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麻痹60天后随访调查表”(简称随访表)中的内容相同,例如:“1、编号”、“2、基本情况”等均与个案表相同。在工作中这两份表格要认真填写,保持一致。
省级收到本表时间为填写完毕专病系统中“AFP病例个案调查表”内容后点击“保存”的时间。
异地病例:根据病例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为异地病例,并圈划相应数码。
异地病例类型:如为异地病例,则根据病例实际情况圈划相应数码,并填写病例归属地详细地址。
转出/转入时间:如异地病例为门诊病例,或住院病例已出院,则需将病例转到其归属地或新的就诊地进行管理,并填写相应时间(时间应与系统默认实际操作时间相符)。
转出地址/转入地址:转出地址为病例报告地地址,转入地址为病例归属地地址或病例新的就诊地址。
1. 编号
传染病卡编号:填写在相应栏内,应与大疫情中传染病报告卡编号一致。
纳入专病管理时间:为病例从大疫情纳入到专病管理的时间(应与系统默认实际操作时间相符)。
a、 病例编号:病例编号为报告卡纳入专病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编码,编码长度为13位数,第1-6位为病例现住地县级国标码,7-10位表示AFP病例发病年份,11-13位为县级单位的病例顺序编号。将编码依次填写在相应栏内。所有国标码应根据2003年发行的国标码手册填写。如:北京市西城区2012年发生的第一例AFP病例,其病例编号为:1101022012001,其中前6位是该区的国标码110102,2012为病例发生的年代,11-13位表示该区的病例编号,001表示第一例病例。由调查人员在数据录入时,在纸质版调查表上填写系统自动生成的病例编号,编号在数据库中非常重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核对病例编号。
b、 调查日期:填写公历时间,调查日期应不早于麻痹日期,不得填写不详。
c、 调查单位:如果几个单位同时参加调查,按最高一级单位填写,例如地级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参加调查,则在地级的编码上画圈。
d、 调查人姓名:填写主要调查者姓名。
2. 基本情况
a、 病人姓名:填写在相应栏内。
b、 性别:根据患者性别圈划相应数码。
c、 民族:填写患者本人的民族,“99”代表不详。
d、 出生日期:必须填写公历年、月、日填写。
e、 如无出生日期或出生日期不详,则按麻痹发生时的实足年龄进行估算、填写,如患者为15月龄且1998年8月1日发病,则年龄栏填写1岁3个月,出生日期栏填写估计出生日期:1997年5月1日。
f、 居住状况:按表上具体情况填写,“9”为不详。
g、 病人详细住址:需详细填写,包括门牌号(便于随访查找)。
h、 家长姓名:填写患者父亲或母亲的姓名。
i、 家长工作单位:填写患者父亲或母亲的工作单位。
j、 家长电话号码:填写在相应栏内。
k、 病例报告单位级别:指患者麻痹后,进行报告的单位的级别。
l、 病例报告单位名称:按实际报告单位填写。
m、 病例报告日期:填写公历年、月、日,应不早于麻痹日期。
3. 临床症状和体征
a-d、麻痹前出现的症状要根据患者或其看护人提供的病史判断、填写。
e、3天内注射史:指患者麻痹出现前3天内臀部注射史。
f、麻痹出现日期:由家长或医生提供。注意麻痹日期,是指发生“麻痹”的日期,而不是出现其他体征的日期(例如:腹泻或肌肉痛等;也不是自住院开始的日期)。
g-j、项记录肢体麻痹部位及麻痹程度:根据临床医生的检查肌力分级结果,圈划相应的数码。第“3、g”项中,不详“9”。
h-j项中,0-5项指标与第“3、g”“左上肢”项的编码相同,仅需在相应项目中圈划相应数据。如右上肢不能运动,则“3、h”项中圈划数字“0”。
k、呼吸困难:根据临床检查判断呼吸困难的严重程度,并在相应分级中圈划相应数码值。
l-o、项记录肢体感觉障碍、大小便失禁、巴彬斯基氏反射和踝阵挛:根据神经学检查结果填写。
p、深部腱反射:根据检查结果判断,消失、减弱、正常或亢进。“9”为不能判断。
q、最初麻痹时伴有发热:指麻痹前后发热(体温升高在37°C以上)。若出现麻痹伴有发热,圈划“1”(是);如果未伴有发热,圈划“2”(无);不详,圈划“9”。
4. 麻痹后就诊情况
a-c、麻痹后就诊的一般情况:根据就诊的具体情况,圈划就诊次数、填写本次就诊时间及圈划诊断结果的相应数码。
d、麻痹后第一次就诊:
1) 就诊单位:要求填写就诊单位的级别。第一次如在“村卫生所”就诊,圈划“1”,余类同。
2) 就诊日期:同前的日期填写方法;若不详,填写“99/99/99”。
3) 诊断结果:根据AFP的标准定义判断是否是AFP病例,圈划相应的数码。
4) 是否报告:是否按照AFP监测要求进行报告,圈划相应的数码。
e、麻痹后第一次到县及县级以上级医院就诊情况:
1) 就诊日期:同前的日期填写方法;若不详,填写“99/99/99”。
2) 诊断结果:根据AFP的标准定义判断是否是AFP病例,圈划相应的数码。
3) 是否报告:是否按照AFP监测要求进行报告,圈划相应的数码。
f、如住院治疗:
1) 医院类别:圈划历次所住的、最高的一级医院。
2) 医院名称:填写历次所住的最高一级医院名称。
3) 病案编号:填写历次所住的最高一级医院的病案编号。
5. 初步调查结果
该初步调查结果是在调查者接到本次AFP病例的报告后亲自查看病人后(县级及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员和县及县以上医院临床医生合作)才能做出结论。
a、 是否是AFP病例:“是”,即AFP病例;“否”,即为非AFP病例。
1) 如是(AFP病例):请按列出的病名圈划;“其它(请注明)”要求详细填写病名。
2) 如否(非“AFP”病例):请按列出的病名圈划;“其它(请注明)”要求详细填写病名。
外伤:有明确的外伤史,麻痹只限于受伤的同一肢体。
因肌肉疼痛不能行走:儿童没有麻痹,但不能行走,几天后即恢复,则表明是因肌肉疼痛而引起的症状。
痉挛性麻痹:通常是由脑或上运动神经元损伤造成的。
脊灰病例不能引起这样的症状。
骨关节病:一般骨关节病,肢体活动将因疼痛受限,而下端肌肉是正常的。可询问患儿近期是否患过该种疾病。
此结果是在病例初步调查后完成的,不包括出现麻痹后60天随访结果或病毒分离结果等资料。
6. 免疫史
a、累积服脊灰疫苗次数:应包括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中任何一次服苗,应为发病前服苗总次数。免疫史应注意是否属实,如有理由怀疑记录或回答有误,应进行核查并将正确的情况填写在调查表上。
b、 服苗依据:有接种证则以证为准,无证以接种卡为准,无证无卡以询问为准,然后根据判断结果圈划“1”、“2”或“3”。
儿童编码(预防接种信息化编码):已实现信息化的地区,儿童预防接种IC卡的信息编码或条形码的编码。
c、麻痹前最近一次服苗:
1)日期:尽量填写年月日信息,不详部分请填写99;
2)服苗形式:按服苗形式圈划相应数码。
d、采便前最近一次服苗:尽量填写年月日信息,不详部分请填写99。
e、 全程免疫的主要原因:如病例未完成全程免疫(指服苗三次及三次以上),则根据实际情况圈划一项主要原因;如为其他原因,请详细注明。例如:流动人口、超生儿童等。
7. 实验室资料
实验室资料由县级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和省级、国家级脊灰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填写,专人负责录入系统。粪便标本采集后,县级人员应及时录入粪便标本采集信息,省级人员在收到粪便标本后,应及时录入粪便标本收到日期和性状信息等。省级人员应及时录入本级实验室检测结果数据。国家级实验室鉴定结果由国家实验室人员录入系统,省级实验室人员可将结果填写在个案调查表上备查。
a、第一份粪便标本(1-3项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写;4-17项由省级实验室填写)
1) 采集日期:填写年、月、日。
2) 采集人姓名。
3) 采集人单位。
4) 省级实验室收到粪便日期:同前。
5) 标本是否带冰运送:标本盒内如有未融化的冰, 圈划“1”;如盒内无冰,则圈划“2”。
6) 标本状况:“好”表示标本在运输途中保存完好,容器无破漏;“差”表示标本在运输途中保存不好或变质发酵,或容器破漏。
7) 标本量:填写实际重量(克)或估计值。
8) 是否进行病毒分离:如果进行了病毒分离,圈划“1”;如未采集便标本或未进行标本的病毒分离,圈划“2”;且后续各单元不填写。
9) 标本接种日期:同前。
10) 是否进行脊灰病毒分型:如开展了分型工作圈划“1”,否则,圈划“2”。
11-14)项记录分型结果:
如只分离到I型脊灰病毒,则在I型病毒后圈划“1”;同时在II型、III型病毒后及其他肠道病毒后圈划“2”;如分离到II型病毒,则在II型病毒后圈划“1”,余类推。
如为I型与III型的混合,则分别在I型和III型栏后圈划“1”,在II型病毒及肠道病毒后圈划“2”,余类推。
如未分离到病毒,则在I、II、III型病毒和其他肠道病毒后均圈划“2”。
如未进行病毒分离,暂时空缺,待实验结果出来后再补填。
15) 检验结果报告日期:指省级脊灰实验室向省站脊灰监测组报告实验结果日期。
16) 国家级实验室收到分离物日期:应按国家级实验室收到分离物标本的时间填写,即省级实验室送达时间。
17) 收到国家级脊灰实验室结果日期:省级脊灰实验室收到国家级脊灰实验室报告鉴定结果日期,填写方法同前。
b、第二份粪便标本:各项内容填写与“7a”第一份粪便标本各对应项相同。
c、国家级实验室鉴定结果:
1) 毒株性质:填写方法同“7a中11)-14)项”。以国家脊灰实验室最终结果为准。第二份标本填写方法同第一份标本。
2) 国家级实验室鉴定报告日期:以国家脊灰实验室报告最终结果日期为准。
8. 最后诊断及分类(由省级CDC填写)
各省要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审查病例资料,结合流行病学、病毒学监测以及随访资料对AFP病例进行最后诊断和分类。根据AFP病例分类标准,对所有病例做出以下五项分类:
脊灰确诊病例:凡AFP病例粪便标本中分离到脊灰野病毒,即为脊灰确诊病例;
脊灰排除病例:凡有明确排除依据的,则可根据“8b中的1)-2)项”中的一项,即可确定为脊灰排除病例。
临床符合病例:可根据“8a中的1)-5)项”综合判断。如果其中第1)项和第5)项,以及第2)、3)、4)项中的任何一项为“是”,则可确定为临床符合病例;
1)-5)项要根据要求选择答案;
VDPV病例:从粪便等标本中分离出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诊断符合脊灰的病例。
待定:尚不能分类的AFP病例。
a、 如为临床符合病例,依据:按照调查表所列出的五项内容逐个填写。
b、 如为脊灰排除病例,依据:按照调查表所列出的二项内容选择一项填写。
c、 如为脊灰确诊病例,依据:按照调查表所列出的四项内容选择一项填写。
说明:1)本土野毒病例:在一个地区内发生与传入病例无关,或有流行病学联系但发生在第二代的病例及以后的病例。凡不能证明为传入传播的病例,均为本土病例。
2)输入野毒病例:有证据证明在境外已经感染,症状出现在进入该地后最长潜伏期以内,而又与当地病例无流行病学联系的病例,或发生的首例野毒病例,经实验证明其野毒株为境外传入。
3)输入野毒再传病例:是指由传入病例引起的第二代以后的病例。
4)待定:无法归入以上三种病例的脊灰确诊病例。
10.排除病例的临床诊断
各省应对排除病例作出临床诊断,以便于对AFP病例进行临床分类。
最后诊断及分类时间(省级填写)
应填写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完成最终诊断和分类的时间。
表6: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随访表 | ||
1. 编号 | ||
传染病卡编号: | AT1A | |
a. 病例编号 | T1A | |
2. 基本情况 | ||
a. 病人姓名 | ||
b. 性别 | 1. 男 2. 女 | T2B |
c.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 T2D |
d. 病人详细住址 | ||
9. 麻痹60天后随访 | ||
a. 是否进行病例随访 | 1. 是 2. 否 | T10A |
b. 随访单位 | 1. 县级 2. 地区级 3. 省级 | T10B |
c. 随访日期 | 年月日 | T10C |
d. 随访人姓名 | ||
e. 病例死亡 | 1. 是 2. 否 | T10E |
死亡时间 | 年月日 | AT10E |
死亡原因(ICD10编码) | AT10F | |
f. 病例失访 | 1. 是 2. 否 | T10N1 |
g. 是否残留麻痹, | 1. 是 2. 否 | T10G |
若无,从麻痹出现到完全恢复正常的时间 | 天 | AT10G |
麻痹部位: | ||
h. 左上肢: | 0. 不能运动 1. 轻微运动2. 能水平运动 3. 能垂直运动4. 能抵抗外力运动 5. 正常运动 | T10G1 |
i. 右上肢 | 0.1.2.3.4.5(与9h左上肢编码相同) | T10G2 |
j. 左下肢 | 0.1.2.3.4.5(与9h左上肢编码相同) | T10G3 |
k. 右下肢 | 0.1.2.3.4.5(与9h左上肢编码相同) | T10G4 |
l. 肢体感觉障碍 | 1. 有 2. 无 3. 不知道 | T10N2 |
部位(请注明): | ||
m. 如有大小便失禁,持续时间 | 天 | T10N3 |
n. 巴彬斯基氏反射 | 1.有 2. 无 9. 不能判断 | T10H |
o. 踝阵挛 | 1.有 2. 无 9. 不能判断 | T10N4 |
P. 肌肉萎缩 | 1.有 2. 无 9. 不能判断 | T10N5 |
部位(请注明) | ||
q. 深部腱反射异常 | 1.是 2.否 9. 不能判断 | T10N6 |
如果异常 | ||
跟腱 | 1.消失 2.减弱 3.正常4.亢进 9. 不详 | T10N7 |
膝 | 1.消失 2.减弱 3.正常4.亢进 9.不详 | T10N8 |
肱二头肌 | 1.消失 2.减弱 3.正常4.亢进 9.不详 | T10N9 |
r. 行走能力 | 1.不能行走 2.协助下行走 3. 不需协助,但跛行 4.未到行走年龄,不能判断 5.正常行走 9.不详 | T10K |
s. 检查医师 | 1.疾控人员 2.儿科医师 3.神经科医师4. 其他 (请注明) | T10L |
t. 病例出院诊断 | 1.格林巴利综合征 2.非脊灰肠道病毒感染 3.横贯性脊髓炎 4.创伤性神经炎 5.其它(请注明) 6.不详 |
T10N |
u. 随访表录入时间 | 年月日 | T10M |
随访表是个案表的一部分,是由个案表的“1、编号,2、基本情况”和本表的“9”两部分组成,即本表是个案表的第9部分。在完成病例调查后,填写个案表,随访表则保留在县级CDC,在进行60天随访前可通过AFP专病系统打印出随访表,随访时填写本表,并在随访后及时将随访信息录入AFP专病系统,录入完毕后,由计划免疫科的工作人员将个案表和随访表装订在一起,形成一份完整的调查表。
1、2两项的填写方法同个案调查表对应项目,其内容要保持一致。
9. 麻痹60天后随访
a、 是否进行病例随访:如进行随访圈划“1”;否则圈划“2”。
b、 随访单位:选择填写;如果有几个随访单位,则填写最高一级单位。
c、 随访日期:同前。
d、 随访人姓名:填写主要随访人姓名。
e、 病例死亡:随访发现病例死亡圈划“1”;否则圈划“2”。
f、 病例失访:随访发现病例失访圈划“1”;否则圈划“2”。
g、 是否残留麻痹:随访发现病例有残留麻痹圈划“1”;否则圈划“2”。
麻痹部位:(要经过神经学检查后确定残留麻痹的部位,并与最初的麻痹部位进行比较)
h-k、记录四肢残留麻痹情况,并对肢体肌力进行判断,圈划出数码选项。同个案表“3g-j”。
l、 肢体感觉障碍:有肢体感觉障碍圈划“1”;否则圈划“2”;请注明部位。
a、 如有大小便失禁,持续时间:以天计算。
b、 巴彬斯基氏反射:阳性记录为“有”,阴性记录为“无”,无法判断记录“9”。
c、 踝阵挛:阳性记录为“有”,阴性记录为“无”,无法判断记录“9”。
d、 肌肉萎缩:有肌肉萎缩圈划“1”;否则圈划“2”,无法判断记录“9”。并记录萎缩的部位。
e、 深部腱反射异常:阳性记录为“有”,阴性记录为“无”,无法判断记录“9”。如果异常:确定跟腱、膝或肱二头肌三处反射异常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填入调查表。
f、 行走能力:按照所列出的六种行走情况的判断标准,根据检查结果,选择合适的选项填写。不能行走是指:会行走,但因生病而不能行走;未到行走年龄,不能判断:是指不到行走年龄,不会走路,因此不能判断行走情况。
g、 检查医师:按调查随访表列出的选项填写。
h、 病例出院诊断:填写最高级别医院诊断结果。
i、 随访表录入时间:此项县级CDC点击保存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各地要尽快组织60天后的随访工作,并将随访结果及时录入AFP专病系统。)
表7: AFP病例标本送检表 患者姓名: 地址:省(市)市(地)县(区)乡(镇/街道)村(居) ID No.:性别:出生日期:// AFP病例编号(T1A)1=AFP病例 AFP便标本份数(1,2) 2=接触者 或接触者编号(1-5) 接触日期(只限接触者):201// 病例出现麻痹日期: 201// 已服苗次数: 麻痹前最后一次服苗日期:201 // 采便前最后一次服苗日期:201 // 收集便标本单位:1乡级2县级3地级4省级 收集标本人姓名: 采便日期:(1) 201//(2) 201// 送检标本保存状态:(1)冰冻保存 (2)4~ 8℃保存 (3)未冷藏 标本送出日期 201// 送标本者姓名: (以上各项由省级以下送检单位填写) |
(以下各项仅由省级填写) 省级实验室收到标本日期:201//收到标本者姓名: 粪便标本运送情况: (1)冰未融化 (2) 冰已融化或未加冰 标本重量:(1)约(克) (2)约(克) |
扫一扫 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