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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测相关检测检验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6日 来源:自治区物价局 阅读次数:
    广西疾控系统的卫生监测及接受社会委托检验服务的相关检测检验参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全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16号)、《关于重新核定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字〔2004〕301号)及《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190号)中相同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如广西疾控系统开展的检测检验项目,上述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且不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取消的,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16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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