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期刊资料>内容>

托住底线困难人群再获一道保障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4日 来源:广西疾控信息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并将于今年年底前全面实施。1027日,民政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介绍相关情况。

    据悉,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该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临时救助资金须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临时救助制度规定,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扫一扫 手机端浏览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手机版
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