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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镉污染事件涉案人被判决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5日 来源:广西疾控信息 阅读次数:

    2012年1月15日发生在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日前在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个涉案企业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以下简称立德粉厂)以及10名负责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等分别被判3~5年不等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金河公司冶化厂在无防渗、无防雨、无防流等无“三防”设施的情况下,将镉含量超标的废渣约7万吨裸堆在渣场上,因雨水冲刷形成的污水经过一个天然溶洞流入龙江河。被告人覃乃义、余阳先、罗传兴作为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者,负有整改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2009年8月22日,被告人曾宜从他人手中转承租立德粉厂,与李四军、毛文明等人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铟、碳酸锌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含镉废液未经相关处理,通过厂区内的溶洞直接排入龙江河。2012年1月12日至15日,立德粉该厂进行卫生大清理,将清洗厂内设备的污水和废水直接排入龙江河,导致水体重金属镉含量严重超标。

    被告人曾觉发作为河池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金河公司及时消除隐患。另查明,被告人曾觉发从2011年到2012年期间,共收受多家相关企业的现金共计4.5万元,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另查明,被告人蓝群峰和韦毅作为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和副大队长,对立德粉厂未进行严格监管,从而使立德粉厂得以常年逃避环保监管。蓝群峰和韦毅利用其职务之便,分别多次收受相关企业所送财物价值共计2.05万元和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宣判书称,金河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100万元,公司相关人员覃乃义、余阳先、罗传兴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至缓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2万元不等;立德粉厂因犯污染环境罪,相关人员曾宣、李四军、毛文明等7人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至缓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2万元不等;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曾觉发、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原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蓝群峰、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韦毅等,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共8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潘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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