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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2日 来源:广西疾控信息 阅读次数:

    从31日,广西预防接种反应补偿办法开始施行。

  按照广西首次制定出台的此办法规定,因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公民自愿自费受种的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补偿标准也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按国家规定标准,广西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十一等。接种后因异常反应所产生的医疗费、陪护误工费、残疫用具费、死亡补偿都列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各种费用按照项目和标准合并计算、该办法对补偿该办法按照补偿给付程与时限做了明确规定,在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后,最迟应在34天内将补偿费一次性交付给申请人,这样,方便于受种方及时获得补偿费。                                    (潘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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