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强力推行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9日
来源:广西疾控信息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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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35项医学检验项目及医学影像检查,在全区三级医院和三级以下医院之间互认。
《指导意见》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和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互认,减轻患者的看病负担。其中临床化学检验如葡萄糖(不包括POCT)、钙、尿素、尿酸、肌酐、总蛋白等共15项, 白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测定、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尿干化学十项等临床血液、体液学检验15项, 乙肝两对半等临床免疫学检验5项。除了这些医学检验项目,一些医学影像检查,包括普通放射片、CR检查、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PET检查和ECT检查都纳入互认。各医院要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对纳入互认的检验项目前标注“*”号,并在备注栏注明“广西互认检验项目”。
《指导意见》要求,需要复查的,必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载。但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验检查,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对临床诊治决策具有关键意义确须复查以及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等八种情况则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区共有52家三级医院纳入互认名单。为确保互认项目结果准确,卫生厅将依据上一年度广西医学检验质量控制中心的质量考核结果,确定下一年度进入互认名单的医疗机构和具体的检查项目。质量考核方式包括室间质评、室内质控、现场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状况、人员素质、标本采集质量、质量保证能力等。卫生部门会定期进行督查,对执行不力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莫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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