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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公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6日 来源:广西疾控信息 阅读次数:

新华社北京626日电 在2011626日第24个国际禁毒日当天,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97号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戒毒条例》是禁毒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共746条,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以及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明确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

《戒毒条例》在总结以往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执法实践经验以及禁毒法规定的其他戒毒措施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戒毒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障措施。

《戒毒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禁毒的决心和力度,将对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普及“爱生命、不吸毒”禁毒意识,维护社会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 解读

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戒毒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戒毒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文君说。“我们过去的戒毒形式比较单一,一旦发现就需强制戒毒。现在更加注重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

“戒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违法者要处罚,病人和受害者更应教育和救治,所以教育和救治应放在首位。”李文君说。

组织戒毒者劳动应付酬

根据戒毒康复场所集心理矫治、劳动康复、职业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特点,条例规范了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包括: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社区可设专职戒毒力量

戒毒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

“关于戒毒力量专职化的规定也是条例的一个亮点。”李文君表示。

据了解,目前,上海、甘肃、浙江以及江苏无锡、福建厦门、云南昆明等地对社区戒毒工作开展了试点。但绝大多数地区社区还没有建立专门机构和工作队伍。

泄露戒毒人员信息追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还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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