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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修订城市卫生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7日 来源:广西疾控信息 阅读次数:

 20101228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11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职能,规范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业务管理,强化了政府举办的责任,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社区医院业务用房、设备购置等经费都将得到政府的财政保障。《办法》为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目前,广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到了311家,公立医院举办203所,占65.27%,其余为国有厂矿企业举办27所、股份制企业举办16所、私人个体举办65所。随着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广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面临着许多问题。一是发展规划滞后于城市发展。二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不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部分功能缺失;三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绝大部分是租的,运营稳定性差。四是地方财政投入不足,导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药养医”。五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不足。

  新《办法》从五个方面规范了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职责:一是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以政府举办为主;三是政府应按规定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投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设置购置费、编制控制数内在聘人员经费以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四是保障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五是组织对口支援,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帮扶。这些将减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负担,引导它们回到公益性、非营利性上来。

  新《办法》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切实承担起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提供6项基本医疗服务: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治疗经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含残疾人康复)服务;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不得超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自治区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正式实施后,将按新的要求对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资源进行一次整合,不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被清退。                                                   (莫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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