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2010年1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卫生厅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于2009年11月20日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医改意见》在全国率先出台的第一部系统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
据悉,改革开放以来,广西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在乡镇卫生院管理上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市县政府未按照政策规定保障乡镇卫生院的财政投入;乡镇卫生院的职责不清,公益性质弱化。有些乡镇卫生院盲目追求收入,不能很好地为农民群众提供所需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乡镇卫生院工作条件差,待遇较低,留不住人才。据调查统计,60%以上的职工住在危房中或者为无房户,近5年来有53.52%的中青年卫生技术骨干调离了乡镇卫生院。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有必要通过政府立法从制度上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的管理。
《办法》开宗明义地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规定“乡镇卫生院是政府在乡镇设置的公益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不得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的方式经营”。从五个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的职责:一是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财政投入,促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二是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并保障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三是根据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新建、改建、扩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和资金;四是根据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五是对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购置给予补助,按照标准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医疗设备。
为了扶助乡镇卫生院能够更好更快地建设和发展,《办法》还规定了四项非常措施:一是建立对口支援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学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制度,选派医疗业务技术骨干轮流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定时间,定期组织医疗专家到乡镇卫生院开展巡回医疗,组织医疗设备支援乡镇卫生院”;二是鼓励社会捐助,规定“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捐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三是制定特殊政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引进医疗业务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鼓励高等院校医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就业”;四是建设卫生技术人员居住周转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居住周转房”。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规定。这些规定规范了乡镇卫生院管理,将会大大加强扶持乡镇卫生院健康发展的力度和深度。《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广西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和新的高度上,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对推动广西农村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韦锦田)扫一扫 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