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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流”死亡病例严禁瞒漏缓报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3日 来源:广西疾控信息 阅读次数: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昨日重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防控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严禁瞒报、漏报、缓报“甲流”死亡病例。对未依法履行“甲流”疫情报告和发布职责,或者故意隐瞒、谎报、缓报疫情信息的,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邓海华介绍,近日,卫生部派出了9个工作组,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湖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的“甲流”防控工作,特别是重症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卫生部还将继续对各地“甲流”防控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他强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精神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做好各项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强“甲流”防控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防控工作信息。

    根据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应对所有伴发流感样症状入院治疗的重症和死亡病例进行“甲流”病毒检测。凡“甲流”病毒实验室检测阳性者的“甲流”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在一个连续的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论有无基础性疾病,是否混合其他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感染,均纳入死亡病例报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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