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过渡期间的食品安监工作做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政府确定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法》
各地《食品安全法》工作协调机制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研究落实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的工作措施,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的联动机制,以避免出现监管空白、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实现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
随着《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原来的食品卫生许可制度将废止,《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作出了新的规定。通知要求质量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许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餐饮服务许可。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由卫生行政部门派出专业人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及审核等业务工作,使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文书。
卫生行政部门还要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实施监管,依法落实职责,确保食品安全。
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行动。在执法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亮证,卫生监督人员配合执法,执法文书使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章。
此外,过渡期间还将由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莫雪)扫一扫 手机端浏览